狄治民涉黑案後續:懲處「保護傘」 8人被判刑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2018年8月17日至18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狄治民等19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8月22日,偃師市人民法院、宜陽縣人民法院、汝陽縣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一批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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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蘇佔武、孫海報、任元生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三起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蘇佔武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貪汙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孫海報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任元生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1997年以來,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鄉(鎮)董寺村(以下簡稱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會”,該團伙依靠其家族勢力,以董寺村為中心多次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已另案處理)。

一、被告人蘇佔武犯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一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份,被告人蘇佔武在洛寧縣興華鄉任黨委副書記期間,未經村民選舉,建議鄉黨委、政府任命狄治民為董寺村村委會副主任,並親自到董寺村宣佈該項任命。2015年,狄治民夥同其弟弟狄治江(狄治民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之一)以狄治江的洛寧縣森鑫大鯢繁育有限公司名義向洛寧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洛寧縣扶貧辦)虛假申報娃娃魚養殖科技扶貧項目,騙取國家扶貧資金29.4萬元。2016年,董寺村部分群眾上訪反映此事,時任洛寧縣扶貧辦主任的蘇佔武在對該項目檢查過程中發現狄治民、狄治江利用該項目騙取國家扶貧資金,且在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沒有對此事進行查處,僅要求狄治江給貧困戶分紅以應付檢查,致使狄治民、狄治江騙取國家扶貧資金的犯罪行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蘇佔武在擔任洛寧縣扶貧辦主任期間,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6人賄賂,共計現金100萬元及價值0.3萬元的購物卡,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偃師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佔武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違規建議並宣佈任命狄治民為董寺村村委會副主任,且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狄治民團夥騙取國家科技扶貧項目資金的犯罪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蘇佔武利用其擔任洛寧縣扶貧辦主任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二、被告人孫海報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海報自2011年11月至2016年5月擔任中共洛寧縣興華鎮黨委書記期間,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縱容該團伙的違法犯罪行為,且在狄治民及其團伙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被調查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干擾、影響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查禁,未認真審核,致使狄治民之侄狄偉偉被違規發展為中共黨員,未認真核實狄治民的前科情況,致使狄治民違規當選為縣級人大代表,造假幫助董寺村獲取洛陽市級生態村等政治榮譽;並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 46.28萬元,貪汙公款20萬元,挪用用於危房改造的扶貧款項78萬元,私分國有資產34.695萬元。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偃師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海報的行為分別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貪汙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三、被告人任元生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元生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擔任中共洛寧縣興華鎮黨委書記期間,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收到中紀委批轉的和董寺村村民程七龍等人向其當面反映的涉及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違規發展黨員、辦理低保收取錢財、騙取國家種糧補貼、侵吞扶貧項目分紅、侵佔學校操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或者阻撓相關部門對狄治民違法違紀行為的正常查禁,並利用其職務之便,私分國有資產、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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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元生的行為分別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參加了旁聽。

9月5日上午,宜陽縣人民法院對張紅武、韋曉樂、郭江濤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張紅武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韋曉樂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郭江濤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1997年以來,河南省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狄治民成立“十八兄弟會”,該團伙依靠其家族勢力,以董寺村為中心多次實施搶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被告人張紅武在擔任洛寧縣興華鄉原黨委書記期間,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卻不履行職責予以查處,包庇、縱容狄治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破壞選舉、侵佔董寺村小學操場,違規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團伙成員入黨、授予榮譽、任命狄治民在村委會和黨支部擔任相關職務。此外,張紅武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5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被告人韋曉樂在洛寧縣興華鎮、洛寧縣森林公安局任職期間,明知狄治民團夥惡行,卻不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查處,違規批准狄治民團夥成員入黨、授予榮譽、提名狄治民為黨代會代表候選人,在收到多名幹部群眾反映狄治民及其團伙犯罪線索、信訪舉報和網上舉報信息後,在洛寧縣紀委調查狄治民期間,應狄治民所託為其說情,阻撓案件查處,多次包庇、縱容狄治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此外,韋曉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21萬元,多次收受他人賄賂27.4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被告人郭江濤在洛寧縣興華鎮任職期間,明知狄治民團夥犯罪惡行,不依法履行職責,與狄治民交往密切,向狄治民借款,共同承包荒山造林獲取國家補貼,違規為狄治民爭取榮譽,在狄治民犯罪團伙毆打競選對手、破壞選舉秩序後,未依職責向上級報告,不堅持追究。後明知狄治民被群眾舉報,仍接受狄治民宴請為其說情,為狄治民逃避調查出謀劃策,進行包庇。此外郭江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價值共計4.9萬元。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宜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武、韋曉樂、郭江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狄治民等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阻撓、干擾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查處,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張紅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韋曉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郭江濤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近50人參加了旁聽。

9月5日上午,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付建偉、蔣小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受賄、單位受賄兩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付建偉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蔣小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單位受賄罪,對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趙村派出所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單位受賄罪,對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興華派出所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單位受賄罪,對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被告人和被告單位受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1997年以來,以狄治民(另案處理)為首的犯罪團伙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逐步發展壯大為集搶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迫交易、強迫勞動、毆打他人等多種違法犯罪於一身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在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一帶,長期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付建偉、蔣小軍在擔任洛寧縣公安局興華派出所所長期間,不依法履行職責,多次包庇、縱容狄治民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其實施的多起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處理,為其充當保護傘。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被告人付建偉利用擔任洛寧縣公安局趙村派出所所長、興華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4.6萬元,用於個人開支,併為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被告人蔣小軍利用擔任洛寧縣公安局興華派出所負責人、洛寧縣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所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1.6萬元。

狄治民涉黑案后续:惩处“保护伞” 8人被判刑

此外,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趙村派出所索要他人財物1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興華派出所索要他人財物12.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索要他人財物6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汝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付建偉、蔣小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狄治民及其團伙成員系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不依法履行職責,對狄治民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的多起違法犯罪行為未依法打擊處理,長期包庇、縱容該團伙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付建偉、蔣小軍利用擔任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單位洛寧縣公安局趙村派出所、洛寧縣公安局興華派出所、洛寧縣公安局西山底派出所分別通過付建偉、蔣小軍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根據被告人付建偉、蔣小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近50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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