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下午,張某某通過微信與“小芳”(化名)認識僅兩天後,相約見面,張某某將“小芳”帶至某樹林中,持刀威脅“小芳”並將其強姦。隨後,張某某將“小芳”佩戴的黃金項鍊搶走,價值人民幣3369元。 2017年8月,張某某以毀壞被害人“小紅”(化名)名譽等手段,通過微信、短信等向其索要財物,先後從“小紅”處索得3200元。 2018年2月13日,張某某因犯強姦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被長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平安長垣 的文章 關鍵字: 某某 政法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