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送產品特徵視頻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的侵權行爲,法院應比對

網絡發送產品特徵視頻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的侵權行為,法院應比對

網絡發送產品特徵視頻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的侵權行為,法院應比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我國電學發明和機械發明愛好者王乃兵先生,因曾在2015年被原公司雙龍集團上海防爆電機鹽城股份有限公司無故辭退,被逼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因不承認使用的是專利裝置,也因法院認為筆者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法院以專利裝置並沒有由雙龍公司其他員工按裝在機床上正使用的證據為由駁回,但是經過法庭審理調查被告當庭提醒法官表示,原告專利是實用新型專利,不是使用方法,僅是一種裝置的產品專利。並在庭審辯論時表示,因涉及防爆性能的改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重新備案審查獲得准許,所以一直按照原告的工序生產。

筆者當庭抓住這一關鍵點強調,剛剛被告辯論已經承認一直按照原告的工序生產,但卻稱與原告專利無關聯,屬於自相矛盾,法院應當認定筆者主張使用侵權成立。

為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中當庭表示筆者也向法院申請勘察,將在今天下午3:00鍾赴雙龍集團勘察專利裝置,但是,發現被告將專利裝置投放到垃圾場,被告車間內正由工人使用發明前的背景技術車床的三爪卡盤,稱,沒有使用。法院就此做了勘驗筆錄,而實際上應以庭審筆錄中被告已經明確承認的事實為準,將專利裝置投放到垃圾場也並非證明是廢品,且並不能證明不侵權,否則人民法院的庭審調查毫無用處,因此前案本來就屬於認定事實存在嚴重不公,筆者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立案。

後筆者在推廣專利技術為河南企業也做一套夾具後,但是河南這個南洋防爆電機老闆也是事後諸葛亮,稱,筆者的這個麻煩等為由,筆者當即作一下操作演示後企業老闆沒說什麼,但後又說,如果多個孔一次打成呢?

筆者表示,因各孔之間間距太小無法設計多孔鑽,但這個企業老闆仍以正在打電機端蓋的多孔鑽床說,你看這個先進吧!筆者一眼認出這個打電機端蓋的多孔鑽床是浙江台州的,也就是筆者的被告二臺州精馬機械有限公司的,河南企業稱,“他的先進!”筆者對河南老闆說,“那你找他們給你做多孔的,如果能做出來那是你發明的了。”

筆者從河南省南洋防爆電機有限公司回來不久後,河南公司老闆通過微信發給筆者專用機床視頻,結果被筆者認出上面的員工正是筆者原公司雙龍集團的員工,並發現機床的技術特徵與筆者專利技術方案一致,隨後根據信息聯繫上被告二也加上微信以買這一專用機床為由,結果也發給筆者同樣的視頻因此,引起筆者再次行使維權程序,在此過程筆者通過調查取得原公司車間主任的電話錄音證明買回了有“精陽精機”牌子的打防爆接線盒座的專用機床等有力證據。

網絡發送產品特徵視頻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的侵權行為,法院應比對

2018年5月2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機構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在筆者當庭要求以視頻上的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並以第一次開庭法官肋理已經當庭通知雙方將在下次進行比對,但是審判長卻拿起筆者曾提交給法院和兩被告的被控侵權產品視頻截圖一一與專利權利要求比對的書面說明,問,“是不是這個?”筆者回答,“是的。”隨後審判長表示,“被告二庭後寫個書面比對意見。”被告二當庭表示,“好的。

筆者表示,被告二在先訴的實用新型專利糾紛中審判長也當庭要求被告二庭後用他的產品與筆者主張的權利要求比對,結果並未提交比對意見,如果這次還是不提交比對意見,法院怎麼辦?審判長未發表意見!

筆者對被兩被告提起的發明專利侵權之訴掌握了充足的證據證明兩被告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被告二發給筆者的被控侵權產品的視頻體現了整個技術特徵,筆者已經就此一一列表用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與其比對證明完全落入筆者的專利保範圍內,人民法院不能因為被告二結果沒有提交比對意見,就認為無法比對。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這樣就是嚴重喪失公正的判決!將嚴重損害到我國科技研發人員創新的積極性,損害到國家經濟,影響到國家經濟強國的建設,是國法不容的!

筆者認為只要被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比對意見的情形下,應依法認定筆者的比對結果相同成立!有些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的人,認為應從市場上取得產品證明銷售的證據,再由公正進行保全,這完全是沒有依據的說法,我們應清楚,即現在是微信通迅發達的時代,實施侵權行為便捷高效,永遠無需放到市場上去守株待兔,是直接的銷售,如被告二電話錄音證實,“我們是人家向我們定,我們就做賣給人家。”而昨天筆者卻在頭條號上有個“呂延1”暱稱的人,總是稱,應從市場上發現有銷售產品證明銷售這樣由公正保全先證明銷售,再拿到法院去證明產品落入專利保護範圍,耍小聰明耍到我乃兵頭上來了,發現這個人沒有一文章卻註冊在頭條號上!

我國法律沒有這個規定舉證專利侵權的證據必須要從市場上取得,證明銷售,並經公正才算銷售!是,只要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如筆者遇到這種律師絕不會聘用,隨著時代的變遷越來越發達的網絡服務器提供商使智能手機的掛接用戶越來越多,目前微信用戶經達到10多億,當今的被告二已經早已不對電腦版的網站更新了,幾年來仍然是原來那些內容,成了死網站,實際上實施侵權行為均通過微信發送被控侵權產品視頻,私下宣傳產品的技術效果,這是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官應當意識到的問題!

各位同仁,知識產權專家,我們應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應清楚侵權者就同網絡黑客一樣,實施侵權行為都是私下通過微信發送被控侵權產品視頻許諾銷售,銷售等侵權行為,黨中央國務院今年二月再度發文《關於加強知識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意義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上要大膽創新,跟隨新時代的變遷來保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意見中強調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我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早就有過以電子商務平臺的被控侵權產品作為比對證明侵權成立的案類。

網絡發送產品特徵視頻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的侵權行為,法院應比對

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南京知識產權法庭筆者呼籲請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知識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案件事實,嚴懲兩被告!這是對筆者乃至全國科技研發人員,社會各界發明愛好家的激勵機制,是為國家建設經濟強國,知識產權強國歸根在於人民法院,我們應明白今年是國務院頒佈《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權戰略綱要》十週年,在此前沒有知識產權法院,而今國家設知識產權法院和知識產權法庭,是為了集中管轄,由審判經驗強的知識產權法官審理,減少錯案冤案的發生,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等腐敗行為損害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筆者不僅將這份文章發佈百度,並同時通過電子郵箱發送給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姚庭長的郵箱作為原告的庭後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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