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挖機施工致眼傷,法官執行終獲賠

本報訊:兩年前的一場事故造成楊某右眼球摘除。近日,經石門縣法院執行,楊某終於拿到了賠償款。

楊某與李某共同擁有挖掘機1臺,併合夥經營,陳某受李某僱請操作挖掘機,但無操作資格證。

2016年的一天,唐某找到陳某,要求陳某為其挖山,以便栽種柑橘樹。談好價格後,陳某開始施工,楊某站在距離挖掘機5米左右的地方指揮。不料,楊某被挖機施工時彈出的樹根擊中右眼,緊急送醫治療。因傷情嚴重,不得不摘除了右眼球內容物,並安裝了義眼。

後因賠償問題楊某將陳某、李某、唐某告上法庭。歷經一審、二審之後,常德中院終審判決李某賠償楊某8萬餘元,陳某賠償楊某10萬餘元。

因李某未履行賠償義務,楊某向石門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幾次組織楊某和李某進行協調,商談賠償事宜,消除兩人之間因對簿公堂產生的隔膜。

楊某和李某合夥經營挖機業務,兩人之間有賬目尚未結清,法官又組織雙方核清了往來賬目,處分了合夥資產,在抵扣應付款差額的基礎上,兌現了楊某8萬餘元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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