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維權,一男子聚衆堵路終領刑

□通訊員 羅昌明

樂業縣男子梁某因所在村屯發生交通事故,便一而再再而三召集群眾堵塞公路,要求政府在事故路段設置減速帶和攝像頭,導致該路段出現嚴重交通擁堵,擾亂了交通秩序。近日,樂業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梁某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

今年4月29日21時許,樂業縣尚港屯一村民在國道212線上港路段被疾馳的車輛撞傷,樂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後迅速出警趕赴現場處置。

由於該路段已不止一次發生類似交通事故,村民們認為事故主要是車輛經過時沒有減速造成,應當在該路段設置減速帶等設施。在這起事故發生後,村民梁某等人便在路上設置障礙物阻止車輛通行,想通過這樣的方式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23時許,民警處理完現場,要求村民將攔路障礙物搬走。村民們很不情願地將障礙物移走。但等民警離開後,梁某竟然又組織村民搬來石頭將路堵住,之後便回家睡大覺。

第二天早上,梁某來到事故路段,發現攔路的石頭不知被誰移開了,車輛可以自由通行。他心有不甘,又從路邊重新搬來石頭堵在路上,並守著不讓車輛通行。

接到報警後,樂業縣公安局立即出警趕到現場,發現已經有50多輛車被堵在路上。民警要求梁某等村民馬上將攔路障礙物搬走,但梁某等人要求政府先在該路段設置減速帶和攝像頭,否則不會搬走障礙物。

民警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將站在路中間的群眾帶到路邊並拉起警戒帶,準備強制將攔路障礙物搬走。然而,在民警搬運攔路障礙物時,梁某竟然衝撞警戒帶,結果被民警強制帶離現場。此次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從4月30日7時許持續至10時許,導致該路段車輛無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亂。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梁某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聚眾堵塞道路,擾亂交通秩序,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鑑於梁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其聚眾堵塞道路的目的是為了讓相關部門在事故路段安裝減速帶和攝像頭,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犯罪主觀惡性不大,法院決定對梁某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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