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 岳雲鵬等遭索賠50萬

《新五環之歌》被指侵權 岳雲鵬等遭索賠50萬

因認為“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相聲演員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運營商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牡丹之歌》是由著名詞作家喬羽作詞,著名詞曲作家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的歌曲,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插曲。

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其為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該作品曾在1989年獲得中國金唱片獎,經過30多年的傳唱,已成為膾炙人口的經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現相聲演員岳雲鵬未經許可,擅自改編《牡丹之歌》的歌詞,創作了《新五環之歌》,該歌曲由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製作成廣告,被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用於商務推廣。

原告認為,三被告為追求商業利益,共同侵害其音樂作品的改編權,尤其是岳雲鵬,將《牡丹之歌》一再改編,並長期、廣泛地用於商業用途,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岳雲鵬2014年2月14日曾發微博曬出與《牡丹之歌》演唱者蔣大為的合影,併發文稱:“他說聽過我的五環,他還說不收版權費。”

6月20日下午,北青報記者聯繫到蔣大為的助手張先生,張先生表示自己對這起訴訟並不知情,“因為蔣大為只是演唱者,版權其實應該在其他人手裡。”張先生進一步表示,蔣大為之前一直認為岳雲鵬是曲藝演員,在相聲中對《牡丹之歌》進行一定的改編加工無傷大雅,“只要蔣大為不唱《五環之歌》不就行了。”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牡丹之歌》詞作者為喬羽,曲作者為呂遠和唐訶,其中一位曲作者唐訶已於2013年過世。6月20日下午,記者輾轉聯繫到了另一位曲作者呂遠先生。呂遠先生表示,自己最近正在休養中,多年前曾聽到岳雲鵬的《五環之歌》,但是由於是在相聲表演中演唱,所以自己並未在意。而對於這次《新五環之歌》廣告曲侵權訴訟一事,呂遠表示並不知情。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包括髮表權、改編權等多種。一般來說,歌曲的著作權需要取得詞作者和曲作者的授權,缺少授權就會構成侵權。在歌曲的著作權裡,歌詞可以單獨是一個作品,歌曲也可以是一個作品,兩者加在一起也可以是一個作品,因此歌曲的詞作者和曲作者都是著作權人。

在歌曲著作權糾紛中,如果版權人獲得了歌詞作者的授權,在起訴的時候他只能起訴歌詞部分,如果獲得了曲子的授權,只能起訴曲子的部分,“獲得了哪部分的授權才能起訴哪部分。”

從本案來看,《牡丹之歌》是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此次訴訟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作為著作權人起訴,“但具體情況還要等庭審的時候出示相關證據才能認定。”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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