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相依爲命十餘年突然爲子尋父爲哪般?

母子相依为命十余年突然为子寻父为哪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關於親子關係推定的司法解釋一出臺,讓一個重病纏身隨時可能離世的母親決定重拾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母子相依为命十余年突然为子寻父为哪般?

“法官,請再幫幫我,我怕我走後,兒子沒人管!”一個臉色慘白如紙的女人在我對面一直重複著這句話。剛聽到聲音覺得有點耳熟,當看到女人的臉時,記憶中的片段就一點點回放出來了。此時坐在我對面的這個女人是我進入法院參與的第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那時我還只是見習期,只是給承辦法官打雜的小助理。沒想到,時隔兩年,這個案子的執行卻落在我們組,說實話,當時的心情真是無以言表,一是同情面前這個女人,二是怎麼也沒想到事情這麼巧,怎麼我就又遇到了呢!這個女人叫吳歡,是一個命運多舛的女人,其經歷的一切比泡沫電視劇演的還要狗血。

遇人不淑,平凡人生遭變故

吳歡是一個農村女孩兒,很小的時候父親遭遇車禍離世後,跟母親生活長大,而母親認為父親的去世是她造成的,所以就特別討厭她。因此,吳歡的童年過得相當悽慘。但是,吳歡特別懂事,可能就是“窮人的孩子早當家”,她心靈手巧,人又長得很漂亮,所以成年後身邊有很多追求者。可是剛大專畢業的吳歡,並不想輕易訂親,她還有自己的想法,她想自己決定自己的人生大事,她想開一家小飯館。想開飯館是因為她記得父親做得一手好菜,經營餐館時生意特別好,吳歡想完成父親的遺願。聰慧的吳歡能感覺到周圍的人對她的態度非常鮮明,就是“男人愛女人妒”,就連自己的母親也不愛她,所以吳歡想早點嫁出去離開這個沒有讓她感到一絲溫暖的家。她發誓要找一個像父親那樣的男人,結婚生子,然後相夫教子,過平淡的生活。

一方面是母親每天張羅要把吳歡嫁出去,一方面是貪圖其美色的“壞男人”的騷擾,導致吳歡身心俱疲。這時一個男人適時出現在她生命裡。這個男人叫劉流,比吳歡年長10歲,濃眉大眼,身材高大,而且能言善語,時常找機會送吳歡禮物、相約出遊,漸漸地吳歡跟他熟絡起來。其實吳歡並沒有想和他交往,只是覺得在他那裡能獲得理解與尊重,可以說說心裡話。

日久生情,吳歡與劉流同居了,日子過得還算平靜,不到半年,吳歡就懷孕了。吳歡想著既然有孩子,就該結婚安頓下來了。孰料,在她向劉流說出自己懷孕了想結婚的想法時,劉流竟然要她把孩子做掉。吳歡不明白這是為什麼,她質問劉流,劉流知道再也瞞不住了,才說出自己有家室的實情。得知真相,倔強的吳歡毅然決然地跟他分開了。就這樣,吳歡未婚先孕,很快就成為村裡的笑話。

悲慘人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吳歡不堪大家的流言蜚語,決定去醫院把孩子做掉。可到醫院檢查後,醫生告知因孩子太大了,斷然流產可能會比較危險,加之其自身身體原因,若這次流產之後懷孕的可能會很小。吳歡瞬間覺得自己的世界已經崩潰,她該如何抉擇?

一番深思過後,吳歡接受母親的安排與素未謀面的男人結婚了。婚後,吳歡才知道跟他結婚的男人叫李大福,他不僅懶惰,還嗜賭如命。只要有點錢他就去和別人打麻將,而且輸的永遠比贏的多,吳歡覺得自己懷著別人的孩子嫁給他,他還肯娶她,想想就覺得對他充滿歉意與感激,所以也不好跟他鬧。為了維持生計,吳歡開始做點小生意貼補家用,直到孩子出生。

孩子出生後,李大福開始表現出他的不滿,經常打罵吳歡,並且賭的頻率更加頻繁了。吳歡沒出月子,就又開始做自己的小買賣了。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吳歡堅強地支撐著這個家庭,她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像她一樣生活在一個支離破碎的家裡,感受不到父母愛的溫暖,她覺得那樣的孩子太可憐了。於是,她努力工作、努力掙錢,想讓孩子有幸福的生活,可是兒子出生後沒幾年,吳歡就患上了尿毒症。吳歡一個人既要養家又要治病,過得非常辛苦。

吳歡的病情一天天惡化,靠透析已經不能解決病痛,需要換腎否則就要有生命危險了。這件事對她來說無疑是一個晴天霹靂,這些年來家裡一點積蓄也沒有,讓她怎麼籌手術費?而且眼看著兒子就要中考了,兒子的補習費還沒著落,怎麼能有錢換腎?吳歡結婚以後便沒再跟家人聯繫過,鄰居也沒有人願意借錢給他們,因為別人都清楚,李大福又懶又饞,他們家吳歡不掙錢了,誰借他們錢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萬般無奈,吳歡想到了劉流。於是她去找劉流,要求劉流承擔兒子今後的生活費,可是劉流不承認兒子是他的,並且出言侮辱吳歡。吳歡絕望了,無奈,只能到法院起訴劉流,希望法院能為她主持正義,還她公道。

寄望判決 重燃生的希望

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非常同情這個苦命的女人。法官試圖通過調解解決這起糾紛,並儘可能幫助這個女人。但是劉流非常執拗,面對吳歡的控訴與哀求,他不否認與吳歡的同居事實,但是他否認孩子是他的。當吳歡提出相關證據與證人並要求進行親子鑑定時,劉流拒絕配合。當法官向他釋明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律後果時,劉流很不屑。

承辦法官已通過多種途徑跟劉流溝通,但是劉流態度依舊很堅決,拒不配合,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法院將判決推定劉流與吳歡之子存在親子關係,並判決其承擔相應部分的撫養費。於是,就出現文章開始的一幕。而當劉流不再履行生效判決時,吳歡再次寄希望於法院。

由於審判階段已對被執行人劉流有所瞭解,知道對他只採取常規執行措施斷是不能解決問題,因此執行法官就採取兩個措施:一是不斷給劉流做思想工作,通過循序漸進的方式讓他了解吳歡多年一個人帶孩子的不易。二是不斷收集劉流自判決生效以來的財產流轉狀況。果不其然,劉流在不給撫養費的期間購買一輛奧迪車,這足以證明其是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

有證據在手,接下來的工作便相對簡單些了。起初,劉流拒絕承認車輛是他買的,聲稱是其親戚借他名買的;針對這種情形,執行法官就向其釋明:要麼就拿出證據證明車輛不是他的,要麼就履行生效判決,否則將承擔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聽到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劉流明顯慌了,說話開始不再那麼理直氣壯了。執行法官見狀,感覺這案子有戲了。

隨後,執行法官與劉流進行了一場心理大戰。在覺察到劉流異樣後,執行法官跟他講了一個法院剛剛判決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案例,並著重向其說明該罪的量刑區間,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幾番談話下來,劉流被說動了,表示不僅會把拖欠的撫養費交給法院,還表示若孩子願意,他會盡可能承擔他一些上大學的費用。

案件到此就執行完畢了,在給吳歡發還案款時她曾向我表示,法院的判決讓她重燃希望,覺得上天還對她有一絲絲眷顧,才能活這麼久,是法院的公正判決能讓她感受到公平還在、正義還在!(文章人物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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