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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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基本都會遇到出售固定資產的情況,這些固定資產可以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可以是自己沒有使用過的但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出售這些固定資產時,企業應如何繳納增值稅呢?小K為你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後,在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處置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按4%減半徵收;如果在2014年7月1日及以後處置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的,可按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一、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徵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二、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時,均適用增值稅3%徵收率,減按2%徵收,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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