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襄州:檢察長出庭公訴首例區監察委移送職務犯罪案件

「709」襄州:检察长出庭公诉首例区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圖為:庭審現場

8月21日上午,由襄州區監察委移送的襄州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沈順志受賄案一審開庭,襄州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鬍芝春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襄州區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周俊慶擔任審判長。這是襄州區監察委留置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

「709」襄州:检察长出庭公诉首例区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圖為:襄州區院檢察長鬍芝春(右一)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11月, 原襄陽區衛生局下屬二級單位新農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擬從全區衛生系統公開選調13名新農合審核員,派駐各鄉鎮從事新農合審核管理工作。時任龍王鎮衛生院院長張某接受郜某請託,欲將其妻王某調至合管辦;同時,時任石橋鎮衛生院院長王某接受張某某請託,欲將其兒媳任某調至合管辦。張某、王某接受請託後,均找到被告人沈順志請求對二人調動之事給予關照,並分別經手送給沈順志2萬元現金。經被告人沈順志同意,王某、任某被違規選調至區合管辦工作,沈順志從中收受賄賂4萬元。

2010年10月, 陳某等人合夥在襄州區開辦朝陽精神病醫院(以下簡稱朝陽醫院),每人投資10萬元。在辦理朝陽醫院相關審批手續過程中,被告人沈順志以其妻子宋某名義入股投資5萬元,朝陽醫院另送給沈順志5萬元乾股,沈順志對朝陽醫院未辦證先經營以及申報新農合定點醫院等事項給予關照。截至2018年3月,被告人沈順志按照10萬元股份共從朝陽醫院分得紅利78萬元,其中收受乾股分紅39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沈順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09」襄州:检察长出庭公诉首例区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

圖為:襄州區院檢察長鬍芝春宣讀起訴書

受案前,檢察院主動加強與區監察委的對接,派員提前介入案件調查,詳細研究制定案件銜接、審查等環節具體方案,並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該案依法快審快訴和取得良好效果。

受案後,該院高度重視,成立了以黨組書記、檢察長鬍芝春,黨組成員、公訴部負責人劉寶琴,公訴部檢察官助理呂秀秀為成員的辦案小組。為全面掌握案情,確保出庭效果,胡芝春檢察長全面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多次與辦案組成員討論案情。庭審前胡芝春、劉寶琴參與了庭前會議,與審判長、辯護人充分溝通,交換意見,製作準備詳實充分的出庭預案,保障了庭審的順利進行。

左圖:提審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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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庭前會議

庭審中,胡芝春檢察長宣讀了起訴書,劉寶琴同志通過多媒體全面客觀舉證質證,冷靜答辯。法庭辯論階段,胡芝春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公訴意見,從罪責刑三方面充分闡述,並以案示警,教育黨員幹部要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知敬畏,存戒懼,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被告人沈順志當庭流淚懺悔,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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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旁聽人員

襄陽市、襄州區紀委監委有關領導,襄州區紀委監委全體幹部,區直機關及各鄉鎮紀委書記,區衛計局中層以上幹部等共1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此案將待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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