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懂點法律小常識·017

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會承擔怎樣的責任?

每天懂點法律小常識·017

首先,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

一般保證的責任要小一些,因為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舉個例子:乙向甲借錢,丙是一般保證人,債權到期後,甲向乙主張還錢,乙沒有錢還或者有錢不還,這個時候甲是不能直接找丙要錢的,如果甲讓丙承擔保證責任,則丙享有抗辯權,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此種情況下,甲必須就該項債權以乙或者乙和丙為被告申請法院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乙,那麼只有在就乙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甲才可以向丙主張保證責任。

2.如果被執行人是乙和丙,那麼必須先執行乙的財產,在就乙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的,才可以強制執行丙的財產,此刻,丙的先訴抗辯權就轉變成了先執行抗辯權。

每天懂點法律小常識·017

連帶責任保證:

相對來說,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要大很多,因為一般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舉個例子:甲向乙借10萬元,由丙作保證人,並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到了還款期後,甲由於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於乙的要求不能拒絕。

如果僅是作為保證人在別人的借款合同上簽字,未約定保證方式,則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每天懂點法律小常識·017

保證期間: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約定期間:保證人和債權人可以就保證期間進行約定,當事人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

六個月:1.未就保證期間進行約定,則為六個月;2.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約定,仍為六個月。

兩年: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二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