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當月社保尚未繳納,發生工傷怎麼辦?

公司又招到了新人?棒棒的

什麼?剛來就意外發生工傷了?

社保還未繳納,這時候應該怎麼處理?

有沒有很頭痛,下面就讓仁本來幫助你解決吧~

員工入職當月社保尚未繳納,發生工傷怎麼辦?


首先來看一個案例

袁某原系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0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係,該勞務派遣公司於2011年1月10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至2011年1月。

2011年1月4日,袁某與某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配件公司於2011年1月份曾為袁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已為袁某繳納了2011年1月份的費用,故配件公司無法再為袁某繳納1月份的費用。

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時左手受傷。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為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由於社會保險繳納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而用工單位是配件公司,兩者主體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對於袁某的工傷不予理賠,最終導致袁某與兩家公司發生訴訟。

判決: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而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最終判決由配件公司承擔袁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入職當月社保尚未繳納,發生工傷怎麼辦?


結果分析

該案的最終結果是袁某的新公司進行擔責,其中有兩個要點你要知道:

1、為什麼員工現有公司還沒有繳納社保?

是由於社保繳納機制是按月繳納,當月的保險應該是由原有單位已經繳納了,所以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時間是在“真空期”。

2、由現有公司承擔員工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

其中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所以該案例中是袁某的新公司配件公司承擔責任。

​仁本貼心提醒:

在現有政策不變的情形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避免此段期間建立新的勞動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防止一旦發生工傷,風險無法分散的局面;

作為勞動者可以避免一旦發生工傷,各方扯皮的局面,從而有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