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中含義並不同!

 在增值稅體系中,勞務,是指的加工(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勞務,又稱“增值稅應稅勞務”,在增值稅體系中簡稱“勞務”。

“勞務”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中含義並不同!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是將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並列表述。很顯然,增值稅的勞務與服務是兩項獨立的應稅項目。

  而在企業所得稅體系中,勞務的表述及內涵比較複雜,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關於收入總額的表述時,是將“提供勞務收入”與銷售貨物收入、轉讓財產、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並列表述。

  繼而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對“勞務收入”予以細化列舉: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可見,企業所得稅勞務的範圍明顯大於增值稅的勞務。企業所得稅所稱勞務包含了增值稅的全部應稅勞務和部分應稅服務項目。來源:稅海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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