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法官爲什麼是終身制度?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是唯一由憲法規定的聯邦法院。

美國大法官為什麼是終身制度?


根據1869年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美國最高司法機關在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審判者,是美國憲法的守護者和美國人民權利的保衛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聯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在很多歷史性的時刻聯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對善與惡做出最終的定義,所以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憲法精神的解讀者和守衛者。正是因為這個職位如此重要,所以制度的設計必需能夠充分保證最高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而這種制度設計就是大法官終身任職制。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辭職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否則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終身任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大法官為什麼是終身制度?


那麼美國為什麼要設計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呢?

1.保證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的司法審判員,不僅僅可以決定少數人的命運,還可以代表美國憲法的精神。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需具有正義性和權威性,要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就必需要先消除法官的顧慮,要避免法官的決定受到外界的影響,要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和勇氣。這就需要法官終身任職制,終身任職可以消除法官的憂慮,由於不用擔心被其他權力機構撤職,法官可以不用向任何勢力低頭,可以秉持自己內心的正義。同時終身任職制也可以避免法官的思想被社會輿論左右,法官可以專心於自己的案件,按照自己對憲法的理解做出自己的審判,這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法官的正義性。而大法官的正義性又可以樹立大法官在民眾心中的權威,這對於美國憲法精神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大法官為什麼是終身制度?


2.保證最高大法官的專業性。美國法律體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大法官需要深入瞭解美國的法律法規並且對於美國憲法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而這可能需要法官窮盡一生的努力去解讀憲法。終身任職可以讓法官專心於自己的領域做好自己的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大法官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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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大法官的後顧之憂。大法官也是普通百姓,他也有普通人的生活需要。而且往往一個能當大法官的人都對美國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有深入的研究,他們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法律,如果只是短暫任職很多人可能不願意擔任大法官職務,只有給予他們終身任職的權利,他們才會更願意做出自己的貢獻去守護憲法。另外終身任職也可以消除大法官生活上的後顧之憂,讓他們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自己的職位之上。(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合影,前排左二為剛過世的斯卡利亞)

總之,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司法的獨立,維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相互制約和平衡,並最終充分保證人民權力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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