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承租企業欠付租金,出租人採取鎖門措施影響租金標準

「经典案例」承租企业欠付租金,出租人采取锁门措施影响租金标准

「经典案例」承租企业欠付租金,出租人采取锁门措施影响租金标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龔炯(北京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

「经典案例」承租企业欠付租金,出租人采取锁门措施影响租金标准「经典案例」承租企业欠付租金,出租人采取锁门措施影响租金标准

閱讀提示:寫字樓租賃中,承租企業因未按期繳納租金引發爭議,出租人協商未果,憤而採取鎖門措施,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行為。但鎖門鎖門作為私力救濟,有風險,採用需謹慎。

本案例中,出租人採取鎖門措施,影響承租企業的正常經營,在爭訟中,法院裁判酌減承租企業鎖門期間的租金標準。

裁判要旨

承租企業欠付房屋租金,出租人可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催繳行使其權利,對涉案房屋長時期鎖門的行為的確影響了承租企業的正常經營,法院依據涉案房屋狀態對鎖門期間的租金予以酌減。

案情簡介

一、2013年5月15日,蘇某(出租方、甲方)與H公司(承租方、乙方)簽訂《北京市寫字樓租賃合同》,約定蘇某將某寫字樓中建築面積約750餘平方米的區域出租給H公司用於辦公用途。

二、後因H公司拖欠租金問題發生爭議,蘇某於2014年7月1日將涉案房屋正門和側門上鎖,當天H公司找開鎖公司自行將正、側門上的鎖開啟,後經派出所處理,開鎖公司又將正、側門上鎖,並將鑰匙交予蘇某。

三、2014年7月6日至7月14日期間,蘇某沒有對涉案房屋側門上鎖,涉案房屋由H公司實際使用。7月15日,蘇某再次將涉案房屋側門上鎖。2014年8月4日,H公司將涉案房屋正、側門鎖開啟後進入涉案房屋。

四、2014年7月,蘇某提起訴訟,訴請解除租賃合同、騰退房屋、給付租金、房屋佔有使用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等。H公司提出抗辯,認為蘇某鎖門行為嚴重影響我公司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妨礙了我公司的正常經營,也侵犯了我公司的商譽,給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蘇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將其鎖門期間的租金予以扣除。

五、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認為,2014年7月1日至8月4日期間的租金,因蘇某的鎖門行為已經影響了H公司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鎖門期間的租金法院依據涉案房屋狀態予以酌減。北京市二中院二審予以維持。

裁判要點

兩審法院認為出租人鎖門期間房屋租金應予以酌減的原因在於:

一、鎖門行為影響了承租企業的正常經營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具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義務與責任。寫字樓租賃中,承租人多為企業,出租人不得影響承租企業的正常經營。鑑於租賃物約定租金標準適用於房屋正常使用狀態,故因出租人鎖門行為導致房屋租賃貶損,應予酌減。

二、承租公司欠付房屋租金,出租人可通過合法途徑予以催繳

當承租人欠繳租金而繼續使用時,實務中,鎖門行為較為常見,但極易引發衝突,出租人不宜輕率採用。本案法院認定出租人可通過合法途徑予以催繳,如提起訴訟等公力救濟措施,並對鎖門期間租金酌減,即對鎖門作出否定評價。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承租公司未按照約定期限繳納租金而仍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採取各種合法途徑及措施要求其及時繳納,如積極協商、張貼告示或提起訴訟等。鎖門作為私力救濟,是實務中經常見到的做法,易加重衝突,出租人不宜輕率採用。若出租人迫不得已,採取鎖門措施,建議全程錄像,並儘快聘請律師提起訴訟。鎖門用之失當,尚有承租人提起反訴要求經濟賠償的可能與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以下為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展開的論述:

一審法院認為:至於2014年7月1日至8月4日期間的租金,因蘇某的鎖門行為已經影響了H公司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鎖門期間的租金法院依據涉案房屋狀態予以酌減。

二審法院認為:H公司欠付房屋租金,蘇某可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催繳行使其權利,但其對涉案房屋長時期鎖門的行為的確影響了H公司的正常經營,原審法院依據涉案房屋狀態對鎖門期間的租金予以酌減並無不妥,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蘇某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二中民終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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