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南沙法院審結被告人張某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為非作歹
被告加入涉黑組織
經南沙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張某積極參加以同案人彭某某(已判刑)為組織、領導者,以同案人李某某、樊某某、羅某等人(均已判刑)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期間,被告人張某實施了搶劫、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多起惡性犯罪行為。
自2004年以來,該黑社會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南沙區內,以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有明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組織紀律嚴格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主要犯罪手段▸▸
1.
通過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鉅額經濟利益,支持組織發展及組織活動;
2.
通過實施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周邊地下賭場進行非法控制;
3.
通過免費提供毒品給組織成員吸食、窩藏涉嫌犯罪的組織成員等方式籠絡人心,以加強對組織的控制及管理;
4.
非法配置槍支、刀具等國家管制器械為作案工具,以增強組織的威懾力。
稱霸一方
成南沙最大涉黑組織
該組織先後實施了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開設賭場、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窩藏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南沙區建區以來發展規模最大,犯罪行為最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集團之所以能夠逐漸發展壯大成為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當地“保護傘”的庇護有著緊密聯繫。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間,該組織成員向南沙某派出所的3名警員(均被判刑)共賄送10多萬元人民幣,以保證其在南沙區內開設的賭場不被公安機關查處,非法獲取鉅額利潤。
其頭目以提供毒品吸食、發工資幫助照看賭場等方式招攬新人、拉攏同鄉人員加入,不斷壯大組織的規模;以非法買賣槍支、持有槍支及管制刀具等手段,大肆增強組織的威懾力;通過開設賭場、搶劫、敲詐勒索等“以賭養黑”、“以毒養黑”、“以惡養黑”犯罪行為,竭力維持組織的發展,對當地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影響惡劣
難逃法律制裁
南沙法院經審理查明,做出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現該犯罪組織已被徹底粉碎,主要組織、領導者彭某某,以及李某某、樊某某、羅某等相關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往期精彩↓↓↓
閱讀更多 廣州政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