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買辦公用品開具發票項目是否可以填寫“辦公用品”?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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