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法小課堂之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宝法小课堂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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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法小課堂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執行難

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形,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力不足、執行措施不力等形式。

執行不能

是指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者法律風險,此類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無法執行到位的,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而這需要當事人和全社會給與充分理解和正確對待。

只要我們能區分這兩個概念,就不會產生申請執行後,法院窮盡手段執行但執行不到位,就認為法院執行不行等誤解了。

下面將以案例分析的案例幫助大家理解。

宝法小课堂之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案例分析

王某某訴羅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羅某某應賠償各項損失20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羅某某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對被執行人羅某某進行網絡和線下查控,發現其銀行存款僅幾百元,名下亦無房產、無車輛。且被執行人羅某某年僅60歲,獨自一人生活,被所在鄉鎮列為低保戶。申請人王某某也無法提供羅某某其他財產線索,法院已對羅某某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但被執行人目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評析:被執行人為低保戶,且歲數大無其他務工收入,無能力履行判決內容,造成“執行不能”。

Q

那執行不能的案件是否就不管了?

當然不是。“執行不能”的案件雖會終結執行程序,但是法院對於此類案件,將對被執行人繼續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法院還會每6個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自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號、車輛、土地、房產、股權等財產進行查詢,查到財產的案件系統會自動提示執行法官,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立即恢復執行。申請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也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訴訟有風險,執行亦有風險。最後,給大家提兩點點小意見。

1.要有財產保全意識,從決定啟動訴訟程序開始,應積極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有效的防治對方轉移、隱匿、毀滅財產。

2.要有繼續舉證意識,申請執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什麼都不管了”的錯誤思想,應當積極查找並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確切下落和可執行財產線索,切實配合好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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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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