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執法的十大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執法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依靠群眾的原則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群眾的報案等要認真受理,並要注重從群眾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刑罰時更要依靠群眾來監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而不能憑主觀想象、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處理案件,不能另立標準,背離法律。

(三)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給予平等的重視和保護。

(四)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公、檢、法三機關應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職權,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在刑事訴訟中應互相制約,防止和糾正可能出現的錯誤和偏差。

(五)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

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要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接到糾正違法通知後,應當認真查處糾正,並將情況及時報告人民檢察院。另外,公安機關也應建立辦案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以便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自行進行檢和糾正。

 (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嚴禁逼供信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重證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研究上,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待口供要慎重,不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口供才可作為證據使用。

(七)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嚴格執行刑事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各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關係不同,充分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從偵查、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羈押等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特別加以保障。

(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九)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

為了提高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應互相協作和配合,嚴格履行協查、協辦職責。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協查、協辦請求後,應當按照異地公安機關的要求,將有關的材料、情況迅速反饋回去,對於需要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積極配合。

(十)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隨著跨國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為了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國警方之間的密切協作與配合。我國公安機關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安部簽訂的雙邊合作協議,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與外國警察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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