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企業股權轉讓款長期掛帳,被追繳稅款1394萬元

大连一企业股权转让款长期挂账,被追缴税款1394万元

在核查企業股權交易業務時,檢查人員發現,賬目中有一筆5000萬元的款項長期掛賬。對此,企業人員稱該筆資金是收到的違約賠償金,但因支付方企業涉嫌違法,資金被公安機關“凍結”,因此未確認收入。情況果真如此?還是另有隱情?

大连一企业股权转让款长期挂账,被追缴税款1394万元

CFP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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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存疑,啟動股權專項核查

近期,根據上級機關移交線索,大連市稅務機關對A投資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查實該企業存在稅前違規扣除投資損失、收到大額違約金未確認收入申報等違法事實。該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追繳企業所得稅1394萬元,加收滯納金248萬元的處理決定。

不久前,大連市稅務機關檢查人員接到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專項檢查任務:大連A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投資公司)存在減持和協議轉讓股權行為,但未見該企業申報繳納相關稅款的記錄,企業涉嫌少繳稅款。接到檢查指令,大連市稅務機關迅速成立檢查組,對A投資公司2014年~2016年的涉稅情況立案檢查。

檢查人員瞭解到,A投資公司成立於1999年,註冊資金1億元,主營業務為項目投資、管理及進出口貿易等。

因案源疑點是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涉嫌未繳稅,而企業股權業務一般有特定的會計科目來進行會計核算,股權投資時一般記入長期股權投資項目,股權收益、損失和轉讓所得一般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因此,檢查人員決定根據企業會計賬簿上“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科目所記載的經營信息,逐一核實企業股權轉讓業務是否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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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目分析,發現可疑資產損失

檢查人員發現,A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信息顯示,A投資公司2014年~2016年長期股權投資持續減少,平均每年減少1.5億元,投資收益連年增加,2015年投資收益甚至達到了8.3億元。

A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明細賬顯示,作為以投資為主業的企業,A投資公司持有企業股權眾多,持有時間長,並且基本均是2014年以前的投資。同時,股權形式具有多樣化特點,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權也有非上市公司股權,既有境內企業的股權也有境外企業股權,並且股權轉讓的方式也不同,有書面協議轉讓也有股票市場轉讓。2014年~2016年,企業股權變動較為頻繁,在此期間企業共減持了10多家公司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發生股權轉讓時主要對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徵稅,股權轉讓所得一般為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成本,股權轉讓所得在會計核算上記入企業投資收益科目。有沒有所得,所得計算準不準確,是徵收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關鍵。

面對企業複雜的股權業務,檢查人員經過分析,決定讓A投資公司提供股權轉讓的所有合同和交易記錄,同時將減少的股權與企業投資收益科目信息比對分析,以核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情況。

檢查人員發現,A投資公司2016年“投資收益”科目記載了兩筆金額,合計-760餘萬元。這是什麼業務,為何是負數,難道是轉讓股權低於成本價嗎?經向A投資公司財務人員瞭解,結合2016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明細表,檢查人員瞭解到,這筆賬目是A投資公司境外股權投資不當,損失了760餘萬元,企業已在2016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時作了稅前扣除處理。

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股權投資損失屬於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產損失證據材料,如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等,並進行專項申報方能在稅前扣除。

但A投資公司僅向檢查人員提供了董事會同意該項損失作為投資損失核算的決議,卻無法按照稅法規定出示上述股權投資損失的相關證據材料,並且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因此,檢查人員認為,企業該筆760餘萬元股權投資損失不符合稅前扣除規定,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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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檢查,5000萬掛賬款有蹊蹺

初查告捷。儘管A投資公司其他股權交易在“投資收益”科目中均有所得記載,但其所得計算是否準確,仍需進一步核實。檢查人員繼續對相關合同、交易記錄、資金往來和賬載數據等核查比對,同時聯絡市場監管部門等第三方開展外圍調查。經查,企業檢查期內其他股權轉讓收入核算準確,沒有發現問題。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允許扣除的成本應是歷史成本,即初始投資成本。為了將案件查深查透,檢查人員並未就此止步,提請審批後,將企業檢查年限擴展到A投資公司具有轉讓股權行為的初始年度2007年。A投資公司自2007年~2016年間,發生了多次投資和轉讓股權活動,每家企業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究竟是多少,企業財務人員也無法說清楚。在此情況下,要核實交易情況,需要檢查人員逐年統計梳理企業持有的各企業股權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檢查人員仔細查閱了企業眾多賬簿中的大量數據。在此過程中,一筆異常會計記錄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A投資公司2014年“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有一筆5000萬元的資金,長年掛賬,一直未作處理。賬目明細信息顯示,這筆資金的付款方為外地的M投資公司。對此,財務人員解釋稱,2014年12月,A投資公司與M投資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擬向M投資公司轉讓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雙方約定:“如購買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股權轉讓款,則其向A投資公司支付的5000萬元定金不予退還。”最終因M投資公司未能履約,該項股權轉讓交易擱淺。按協議,A投資公司未退還對方定金,這筆5000萬元款項正是該筆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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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調尋蹤,揭開資金“凍結”真相

既然購買方未能履約,A投資公司為何未將該筆違約賠償金作為收入處理?

對此,財務人員解釋稱,2015年1月,因M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調查期間這筆款項被公安機關凍結了,因擔心有後續問題,謹慎起見,企業沒有確認該項收入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隨後,企業人員出具了公安機關凍結該筆資金的執法文書。

儘管A投資公司解釋合理,提供材料也充分,但工作細緻的檢查人員還是到M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外調。經確認,該款項只凍結了6個月,早已於2015年8月解除凍結。檢查人員認為,合同業務已終止,企業款項已收到,5000萬元應作為違約金收入確認企業所得,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就該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檢查人員的處理意見,A投資公司表示有異議。為此,檢查人員對企業開展瞭解理式約談,在向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出示外調等證據的同時,耐心講解相關稅收政策,言明涉稅違法給企業發展帶來的巨大風險。最終A投資公司人員承認該筆違約金在收入核算和申報方面存在問題,並表示一定積極配合檢查人員補繳稅款。

值得一提的是,核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檢查年度A投資公司因核算錯誤少計成本184萬元。檢查人員向A投資公司說明了情況,表示按照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在計算需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84萬元。

最終,大連市稅務機關依法對A投資公司作出處理決定:對2016年企業違規稅前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760餘萬元、企業收到的5000萬元違約金收入進行納稅調增,合計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760餘萬元;對2016年少計的股權成本184萬元,調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A投資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394萬元,加收滯納金248萬元。A投資公司對處理決定未提出異議,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數補繳了稅款。

沙彥 劉妍 本報記者 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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