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惡意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列爲嚴重失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健全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制度,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郵件方式將反饋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反饋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廣蓮路甲5號北京建設大廈2層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郵政編碼100055),並在信封上註明“《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字樣。

附件:1.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2.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辦法(試行)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8年8月29日

附件1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鼓勵和引導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形成良好的行業誠信氛圍,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等規定,結合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用修復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且消除不良影響後,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同意,由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對其失信信息進行相應調整的過程。調整後,該失信信息不再公開披露或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三條〔失信信息定義〕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是指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歸集和披露的,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起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四條〔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定義〕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是指向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失信信息的信源單位,包括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和能源行業市場主體。

第五條〔部門職責〕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指導信用信息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信用修復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信用修復的受理、確認等工作。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負責根據信用修復確認結果,停止失信信息的公開披露,同時解除失信信息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

第二章信用修復分類

第六條〔失信信息分類〕失信信息包括以下類別: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認定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違法失信信息;

(二)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能源行業市場主體認定並報送的,對相關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起負面影響的信息;

(三)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報送的其自身被其他行政部門認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四)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交換的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起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七條〔分類修復原則〕針對失信信息類別,實施分類修復:

(一)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二)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信息,由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能源行業市場主體確認相關市場主體信用修復後,及時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更新;

(三)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信息,由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按相應行政部門規定完成信用修復後,及時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更新;

(四)對於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信息,由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按照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更新情況,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信用修復條件

第八條〔通用修復條件〕能源行業市場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失信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基本消除;

(二)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諾。

第九條〔具體修復條件〕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失信信息分為輕微失信信息、較重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對應的信用修復條件如下:

(一)對於輕微失信信息,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可予以信用修復;

(二)對於較重或嚴重失信信息,自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滿1年後,且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可予以信用修復。

失信信息認定之日,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書、監管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文書的出具日期。

第十條〔不予修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直至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屆滿:

(一)信用修復後1年內新產生的較重或嚴重失信信息;

(二)因謊報瞞報事故、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惡意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等違法違規行為,被列為嚴重失信的;

(三)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四)依法依規不能予以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章信用修復程序

第十一條〔提出申請〕能源行業市場主體認為自身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可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在“信用能源”網站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信用承諾書;

(三)經辦人身份證件、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件、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委託代理的應提交委託代理書及被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上材料書面申請的提交複印件,網上申請的提交掃描件。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告知理由;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完整的應當及時受理。

書面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受理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傳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審核決定〕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信用修復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在1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上傳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信息處理〕運行單位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確認修復的失信信息完成信息修復標註及撤銷信息公示,並不再作為信用懲戒依據,同時將信用修復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黑名單退出〕對於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的,其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復後,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及時將其退出黑名單,運行單位對退出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應按程序解除聯合懲戒。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虛假修復〕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嚴格審核信用修復申請,對在申請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造成信用修復失當的,應將其作為失信信息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監督與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信用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於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市場主體不予信用修復或不按程序和時限辦理信用修復的,應予以糾正;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異議與投訴〕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對不予信用修復決定存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資料保存〕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加強信用修復資料管理,將信用修復申請材料、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等資料存檔備查,資料保存期為5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和披露的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不涉及信用信息在產生或掌握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事宜。與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交換的信用信息的異議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責任分工〕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異議處理的統籌指導工作。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信用信息異議處理的標準制定、監督和管理工作。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負責異議受理和結果反饋工作。信源單位負責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異議申請〕市場主體對“信用能源”網站公示的或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查詢獲取的信用信息,認為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在“信用能源”網站或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提交異議申請。提交申請時,應上傳本法人(自然人)營業執照(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

第五條〔異議受理〕運行單位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市場主體。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對決定受理的,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分發至信源單位,並對異議信息進行標註。

第六條〔異議處理〕信源單位收到受理的異議申請後,應對異議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異議處理條件的,應駁回其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對符合異議處理條件的,應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對異議信息進行補充、更正等處理。信源單位應自決定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反饋單掃描上傳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條〔信息反饋〕運行單位應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場主體,並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上對異議信息撤銷標註。

第八條〔異議投訴〕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對信源單位反饋的處理結果仍存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過程中,運行單位應將異議信息進行標註。

第九條〔資料保存〕信源單位應加強異議處理資料管理,將異議信息處理結果反饋單等材料存檔備查,資料保存期為5年。

第十條〔監督與責任〕辦公室應加強異議信息處理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異議處理的,應予以糾正;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能源局:恶意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列为严重失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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