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後6個月都未開始執行,該怎麼辦?

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後6個月都未開始執行,該怎麼辦?

2011年7月,原告關某在訴被告李某和程某的民間借貸一案中勝訴,但李某和程某未履行判決義務,於是關某於2011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受理。法院受理後,一直到2012年5月法院均未採取任何執行措施,而這期間,關某多次聽說李某和程某正在轉移財產並可能到外地去打工,故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諮詢律師。

律師在瞭解情況後告知關某應立即向受理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關某聽取了律師的建議。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和聽取原法院就該案情況的說明後,責令原法院對該案立即開始執行。

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後6個月都未開始執行,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實踐中我們建議申請人在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要多與承辦人進行溝通,積極配合法院工作,這一方面有助於申請人及時掌握該案的進程,另一方面有助於協助承辦人處理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提高執行效率,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