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检司改进行时|绩效考核量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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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也是绩效考核的重点。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确定考核指标、设计量化标准等方法,推动构建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体系,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对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工作。

01

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案件量化考评和任务化考评相结合,为检察官“量身定做”岗位职责。

2017年6月22日,根据上级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细则(试行)》。

2018年4月27日,在总结一年来《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细则(试行)》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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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对考核原则、考核内容、特殊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检察官绩效考核以逐项量化计分方式进行,上不封顶、逐月统计、季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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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业务部门依据该办法制定本部门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量化计分细则及绩效考核表。

成立“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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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常态化开展绩效考评

定期发布每月绩效考评提示、季度绩效考评结果,从源头上防止办案懈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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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分析报告》,通过总体办案数据、各部门办案数据、人案比数据、捕诉一体的未检、职检、经检三个部门所辖案件量,分析研判业务部门办案力量分配、办案组模式的合理性,向院党组提出精简个别业务部门人数、推行科室负责人及院领导不固定辅助人员的办案模式等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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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有力发挥绩效考评作用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等次和奖金发放合理拉开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交流、评先评优、晋级晋升、入额考核、退出员额等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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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我院开展首次司法责任制考核,分别对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绩效考核“优”等次人数不超过各类人员总数的20%。通过动员、自评、初评、审核、确定五个程序,分别确定了三类人员的考核的等次,共评定了24名“优”等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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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有效引导、鼓励检察官专心专注办案,能调动全院干警“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新动能。

2018年上半年立案监督37件,与去年同期4件相比增幅达825%;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2份,与去年同期39件相比增幅达59.0%;发出检察建议书71份,与去年同期发出16份相比增幅达343%,收到回复58份,回复率达81.7%。注重挖掘漏罪漏犯,2018年上半年共追捕犯罪嫌疑人12人,追诉漏犯39人,追诉漏罪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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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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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林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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