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律師:承發包雙方訂立黑白合同,應將中標合同作爲結算依據

工程律師:承發包雙方訂立黑白合同,應將中標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案例名稱: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審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以上規定中所謂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是指合同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因為這三個方面涉及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訴爭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施工協議》系針對案涉同一工程項目另行簽訂的協議,沒有經過備案,該協議約定的竣工時間早於協議簽訂時間,並不真實,且付款方式改為“主體結構十五層以下暫不付款”,亦即主體結構十五層以下由承包人墊資施工,改變了備案合同關於發包人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的約定,明顯加重了承包人的義務,對蘇中集團的利益影響較大。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該《施工協議》屬於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矛盾的黑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強制性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並無不當。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張仁藏律師評析:

本案即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較為常見的黑白合同現象。在建設工程領域,因建設工程關涉利益重大,國家往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管制,即通過將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備案以達到對建設工程施工的宏觀把控,備案的中標合同被稱為白合同。但實踐中發包商出於對利益的考量,與承包商之間又簽訂與備案的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謂的黑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何為實質性內容,該法律條文未給出明確的規定。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提到所謂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是指合同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並且認為如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改變了備案的中標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也應當屬於對合同內容實質性地改變。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可以得知,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為合同實質性內容,除此之外,工程範圍也屬於合同實質性內容。能否構成對合同內容實質性地改變應當考察黑合同是否導致了對白合同中招標人和中標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改變,如果是則應當構成對合同內容實質性的改變,從而將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工程律師:承發包雙方訂立黑白合同,應將中標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相關案例: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具體內容詳見:(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民事判決書。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於2005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20171227],於2017年12月28日實施)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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