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晴死了,更嚴重的問題來了……

最近被一句話逗笑了,你若安好,便是晴天;你若不安好,便是爾晴。

最新的劇情裡,爾晴不負眾望的領了盒飯。有個問題引發了我的思考,如果爾晴有壽險,且被官方定為自殺,保險公司會賠償麼?

關於“賠不賠”,保險合同白紙黑字寫得清楚,免責條款是不賠的。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裡面約定好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就是什麼情況不賠錢。大家在投保之前一定要仔細認真閱讀免責條款,保險合同裡面的免責條款通常也會以明顯的紅字標出。

“爾晴之死”主要涉及到的險種是,意外險和壽險。作為人人得而誅之的反派一號,不為自己買份意外險和壽險,怕是不敢踏出富察府半步了。

不過遺憾的是”自殺”意外險免責,也就是不賠付。而壽險免責條款裡通常會有這麼一條: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爾晴真的有壽險,而且是兩年前買的,那麼即使她被判定為自殺,即使我們恨不得將她千刀萬剮,保險公司該賠的,一分都不會少。

壽險這麼厲害?連自殺都能賠?

壽險保障責任很簡單,在保障期內以被保險人死亡、全殘為前提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但很多人卻很牴觸,因為只保身故或全殘。人們潛意識中覺得:生的時候不管,死了才管,還有什麼用?而且很多人買定期壽險,要是不在保障期內死,豈不是白交錢?

其實,保險最初形態就是壽險,當船員們出海前,每家都會出一部分資金,如果成員不幸遇到,就將這部分資金補貼到遇難家屬,以保證家庭失去勞動力後的生活。這種方式逐漸將範圍擴大,就形成了現代的保險業務。可見,壽險是保險最基礎、最原始的保障,它不應該被忽視,更需要被關注。

人生四苦無非生、老、病、死,明知如是卻無處遁形,我們只能祈求生如夏花般絢爛,延緩遲暮的到來,積攢為所欲為的積蓄,迎接尊嚴的死亡。然而這只是理想狀態下的一種期寄,而現實中,面對疾病和死亡,往往顯得力不從心。

壽險是對家人的一份承諾,因為自己很重要,生命的價值對於家庭來說也不可替代,如果這個價值不幸消失,那就用一份壽險來彌補家庭的經濟缺失。

疾病固然很可怕,但最怕的是花光家裡積蓄,最後人財兩空,留給家人的只有無盡的痛苦和高昂的負債。一份壽險雖然彌補不了心靈的創傷,至少緩解了經濟壓力。

高額的房貸,壓的小夫妻喘不過氣,可如果家庭經濟支柱遭遇變故,再也不能創造財富,房子變成了銀行的,難道讓妻兒露宿街頭?一份定壽,保額和房貸同額,期限與貸款年限同時,讓家庭再也沒有後顧之憂。

新生命的到來,每位媽媽都從鬼門關裡轉了一圈。孩子,媽媽是用生命,愛著你,護著你,陪著你,可人終究會老去,誰也不能預知未來。一份壽險,保障孩子後期的成長和教育無憂,是媽媽用盡生命對孩子的最後一份愛。

或許年輕未成家的你,覺得身上沒有那麼大負擔,但是否為年邁的父母考慮過,天有不測風雲,一份定壽險,雖不能彌補父母內心的創傷,但或許能替代一部分餘生未盡完的孝道。

保險一直都是低頻使用的產品,更何況定期壽險是以生命為代價。我不希望投保的人群都會使用它,因為啟動保險便意味著風險的來襲,但卻希望每個人都會擁有它,因為當我們不得不去面臨風險時,它會是一個面臨限制最少、最能保護家人利益的保障。

爾晴死了,更嚴重的問題來了……

我認為,壽險保障到對方不再需要你即可,比如房貸償還完畢、父母去世、孩子成年。有時候這個時間是非常難確定的,比如父母的去世時間,這種情況只要選擇近似的年限就好了,並沒有絕對的年限。

另外一方面同樣的保障,保障30年的價格是保障20年的2倍。保費的預算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平衡一下保障期限。

至於繳費期限,我建議儘可能長的選擇繳費期限。但最後繳費年齡不要超過55歲,最好能在50歲左右。人的收入高峰在35-50歲之間,如果選擇過長的繳費期限,造成退休後還需要繳納保險費就不合理了。如果投保人25歲,選擇30年繳費期限比較合適;如果投保人現在35歲,繳費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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