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進行時之國家安全法」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二節 情報信息和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普法進行時之國家安全法」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二節 情報信息和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鑑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佈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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