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實務: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

一、權益法的核算範圍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投資後續計量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權益法的具體核算

中級會計實務: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

(一)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見表1)

中級會計實務: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

(二)投資損益的確認

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認應享有(或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或淨虧損)時,在被投資單位賬面淨利潤的基礎上,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進行適當調整:

1.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按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確定被投資單位的損益。

2.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以及有關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等對被投資單位淨利潤的影響。

3.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時,應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但在確定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份額時,潛在表決權所對應的權益份額不應予以考慮。

4.如果被投資單位發行了分類為權益的可累積優先股等類似的權益工具,無論被投資單位是否宣告分配優先股股利,投資方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時,均應將歸屬於其他投資方的累積優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5.對於投資方或納入投資方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子公司與其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予抵銷。即投資方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方的部分,應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內部交易損失,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等規定屬於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

(1)不構成業務應當分別順流交易和逆流交易進行處理:

①對於投資方向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出或出售資產的順流交易,在該交易存在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情況下(即有關資產未對外部獨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資方在採用權益法計算確認應享有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損益時,應抵銷該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影響,同時,調整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因投出或出售資產給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而產生的損益中,應僅限於確認歸屬於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其他投資方的部分;

②對於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向投資方投出或出售資產的逆流交易。比照上述順流交易處理。

(2)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該資產構成業務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①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

②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的,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③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差,全額計入當期損益。

6.超額虧損的確認(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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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其他綜合收益變動、其他權益變動的確認(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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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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