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现场监督非法采矿、破坏林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关切,着力维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昌宁县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特点,与昌宁县人民法院建立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协作机制。

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现场监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2018年4月2日昌宁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在主管民行副检察长的带领下前往昌宁县卡斯镇客邑社区丫口地王某某非法采矿地,对昌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昌宁县国土局昌国土资罚[2016]1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执行工作进展顺利,当日,被执行人王某自行将沙场内的碎石设备,变压器等拆除,并移出采砂石场,将按昌宁县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恢复破坏林地原状,被执行家属对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执行表示理解。该案件是昌宁县院开展的首例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

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拆除碎石设备)

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拆除变压器)

昌宁县检察院开展首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监督

(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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