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里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嗎?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


肯定會判刑的,但是也肯定會從輕處理的。

為什麼肯定會判刑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對方是犯罪份子,但是作為普通民眾,我們並不是執法者,我們沒有私自審判,裁決他人的權利。

何況這種情況也容易產生誤傷,之所以有法律,有公權力,就是因為針對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公安都需要先調查證據,都需要先起訴,最終核實情節,然後犯罪人員再面臨應該的懲罰。

而不是未經審判,一窩蜂的去把人打了不說,還打死。

有人會說,我們也是為了控制對方繼續犯罪

本身,控制對方並沒有任何問題,甚至實踐上,為了控制對方進而對方被毆打也沒有問題。

但是人一旦沒有反抗,已經被控制好,繼續毆打就是故意傷害罪,打死人,更是面臨故意傷害致死罪。


為什麼會輕判

因為對方本身作為犯罪分子,村名出手傷人的動力是值得理解的。

因此實踐上,如果不嚴重,一般不會立案處理,甚至會判處緩刑。


但是下手太重,已經打死人了,那麼作為首要分子即使輕判,也是男子逃脫監獄的命運


廖彩琳律師


可以打,可以往死裡打,但是不能打死,打殘也不行。

法律都沒有直接寫上人販子直接死刑這一條,民間就更不能剝奪它們的生命了。再說了,公民沒有剝奪任何人生命的權力,只有推動法制建設,修改法律,對人販子一律判死刑。即使這樣,公民也不能打死它們,必須由法律來執行。

那些說我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其實我也非常想打死人販子,我也一直呼籲對人販子全部執行死刑。可惜法律沒有給我這個權力,作為一個守法公民,我不會以身試法。

補記:留言的人良莠不齊,有的人甚至說希望你的孩子被拐,對這些精神病我自然不會客氣。前幾天網上一個在馬路上救小孩的三輪車伕,被孩子父母當成人販子痛打一頓,後來證明確實不是人販子,是救孩子的,孩子父母請求原諒,三輪車伕堅決不同意,要走法律程序。我想,他是要法律還他一個公道,免得以後背上“人販子”的嫌疑。如果這個人當時被當成人販子打死了,你說他冤不冤?如果有人誣陷別人是人販子,大家不知道,群情激奮下打死他,怎麼辦?更嚴重的是被壞人利用,故意殺人,然後說被害者是人販子,也能找來幾個人證明,怎麼辦?人間是不是會多很多冤魂?如果這個冤魂恰巧是你,你還會支持打死人販子嗎?所以我一直說,只有法律才能剝奪一個罪大惡極者的生命,別人都不行。


如歌人生2166


我給你們講一個真實案例,在山東有一位老人,一四年六十三歲,卻被判了死刑,原因是故意連環殺人,八零年時,這位老人的孩子被人販子拐走了,妻子也因為悲傷過度,離世了。從此老人便十分仇視人販子,八五年,老人知道了人販子賣買人口的方式,己買孩子為由,將人販子帶到家裡,並讓人販子第二天帶小孩來,之後又以各種方式,讓人販子把孩子帶走,第三天再單獨來,引來後,將其分屍,並分將屍體各部分埋於亂葬崗,自八五年至一四年,二十九年,殺人十七人,終得死刑。

本文可轉發,不求贊。


西楚霸王項羽4


抓住人販子一定請公安帶走刑拘

當前人販子到處搶奪人家的孩子,有的青天白日,正大光明的強搶,硬偷,讓人家家庭妻離子散,人們早就對人販子咬牙切齒了,恨不得食之肉,喝其血,啖其骨,挫其灰,才能解恨。

所以碰到人販子,不必手軟,可眾人先出出氣,但注意,一定不要把人打死。出氣的時候,一定要打公安電話報警,請公安最後帶人走。

打死人販子是要被判刑的

如果不慎將其打死,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要以故事殺人罪來定性定罪。作為正直的人們,為一個人販子去坐牢,這可不值得,不是一件好事情。

假如真的失手把人販子打死了,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會參考事件發生過程,對有客觀原因的,會考慮從輕處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恐怕要從輕還不容易呢。

所以,抓住了人販子,雖然心裡憤怒,一定也得剋制,不要為了這一不值得的人渣,枉費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附一個真實的案例: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將被告黃光的孫子黃兵兵帶離被告黃光家,中午1時許,被告黃光發現孫子黃兵兵不見後即四處尋找。下午6時許,被告黃光發現李忠帶黃兵兵搭摩托車往者浪鄉方向走,即將李忠攔下進行責問,李忠承認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被告黃光因憤怒便對李忠進行毆打,後又解下王志華摩托車上的綁帶將李忠雙手反綁起來控制於原地。21時38分,被帶到新州鎮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險,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李忠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李忠系因外力打擊致肝、脾、腎破裂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黃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跟我學公文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也是一個家庭的命!你把我命偷走了,你還讓我跟你講法律?你還讓我跟你講道理?看見自己孩子被拐賣,當時無論是誰腦袋都是懵的,哪還跟你講什麼法律,不跟你玩命才怪!肯定就是一頓猛打,至於死不死就看老天了!


下嘴唇的餘溫


很多人丟過電動車,而且不止一次。我曾經就丟過好幾次電動車,每次丟了車,都氣的恨不得把小偷飽扁一頓。當然,我不會真的動手,最多是嚇唬嚇唬。但要是遇上人販子,我一定會忍不住動手。小孩就是一個家庭最寶貴的財富,是家長的命根子,有了小孩,家庭才有活氣。偷別人的小孩,就是毀滅了一個家庭的一切幸福。對於人販子,還有什麼好客氣的?這樣喪心病狂的惡人,不打他,對不起我的良心。我是肯定會動手揍人販子的,而且會重重的打。

這裡,要注意一個【度】,就是不能把人販子打成殘疾或者打死了。要讓人販子感覺到痛,但是不要把他打死。要是打死了,你確實是解氣了,但是接下來你要吃官司。這個就划不來了。所以,我希望推動立法工作,增設法律條款:

【以後如果看見人販子,如果確認他確實有罪,可以把他們打死,打他的人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有了法律的保障,我們就可以放心的動手。


懷疑探索者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

從個人感情來說,人販子真的可恨,千刀萬剮都不解恨。但在文明社會,是不提倡動用私刑,畢竟人的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就算是人販子他(她)也是個人,雖然已經泯滅了人性,拿人的生命做商品交易賺錢。

至於“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需要判刑?如果判刑會從輕處理嗎?”這個問題,真的問答挺糾結的。判刑肯定會判刑,但是在量刑上,我認為法官會有從輕發落的考慮,因為在量刑上,確實有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規定。以下是我國刑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首先應該說的是,毆打致人死亡的,不管是出於激情殺人還是失手傷人致死,都是不提倡的。私人沒有宣判他人有罪的權利,只能由公權力機關來決定。人販子雖然可恨,出於義憤動手打人可以理解。但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不能毆打人販子的致命部位。最終還是要報案,交給公權力機關來處理。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毆打人販子致死的,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這個一定不能含糊。至於從輕或者減輕刑罰,還是要通過判決來決定,這個咱們左右不了。不過有自首表現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至於已經打死人的,除了正當防衛的情節之外,一般不會考慮免除刑罰的可能。

最後還有一句話,民間所謂的“法不責眾”的說法不靠譜的。抓住人販子以後,只要已經被制服的,已經放棄暴力抵抗的,就要停止制服動作了。可以把人販子捆起來等嚴加看管,並立馬報警,讓公權力介入。


農民妹子一枝花


人販子可以說是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但是在對方放棄抵抗之後,還繼續毆打甚至致殘致死,這就觸犯了法律。判刑是肯定的。至於會不會從輕處理要根據情況而定。

1.失手致死

人在憤怒時,下手會沒有輕重,失手打死了人販子。這種情況應該會輕判,因為不是惡意傷人,屬於過失殺人。

2.對抗過程中致死

人販子為了逃避,肯定會極力反抗,甚至有兇器。為了抓住人販子,在身體對抗中,防衛過當殺死人販子,也是可以輕判,這屬於防衛過當。

現在是法制社會,不管罪犯犯的罪有多大,只有執法部門可以對他做出處罰,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沒有權利去越權。不然只會害了自己。


螞蟻說教


農村抓到拐賣兒童毆打致死,要判刑能從輕處

嗎?

拐賣兒童可恨!可你不能把人打死,村莊在多兒童被拐賣,可法律講證據的,人死了說不清的太多!

首先拐賣兒童在我國還沒有死罪,打,氣頭上可以只要不死人,在人性上不會追究,可以理解!

我說一下重點問題吧!死無對證!你們總知到他是人販子!唯一是能查到他生前是否有拐賣兒童

犯罪前科!這才有利一點,否則真的說不清楚,所以在法律上一點都站不住腳!對方一定會找律師打官司!

比方說他去做生意,是小偷也可以,所以說證據很重要,人死了就說不清楚了。

所以遇事要冷靜,別衝動!

本人不董法律,可參考一下!可能就會有律師抓住這方問題。


義良8


農村裡抓到拐賣兒童者,那麼這個拐賣兒童者犯了拐賣兒童罪。也有可能是拐騙兒童收養為自己子女,犯了拐騙兒童罪,村民以為是拐賣兒童者。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行為目的,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拐騙兒童罪:客觀上以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使未滿14週歲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是想將被拐騙兒童收養為子女或者供其使喚、奴役。這樣的行為以拐騙兒童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多次拐騙兒童及其他惡劣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村民抓到了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先不說是否被判刑,至少犯了以下幾個錯:

1、被抓的可能不是拐賣兒童者,也許是自己沒有子女,想拐騙兒童收養為自己子女的,是犯了拐騙兒童罪,量刑比拐賣兒童罪要輕。(當然,對於村民來說沒有區別,受到的是同等的傷害。)

2、拐賣兒童者可能有團伙,將拐賣兒童者打死了,就失去了打擊該團伙的機會,也失去了解救多名被拐賣兒童的機會。村民的行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3、拐賣兒童者可能在某處關了多名被拐兒童,而其他人不知道。將拐賣兒童者打死,這些兒童可能會沒人照顧而死亡,村民的行為可能間接害死了多名兒童。被拐兒童就算沒死,也可能因為沒能及時解救身心健康受極大傷害。

4、拐賣兒童者犯拐賣兒童罪,將至少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可能未夠上判死刑。而且,就算夠判死刑,村民也沒有權利執行。

5、被打死的可能不是拐賣兒童者,其實是村民因為某種原因誤會了。這不是沒有可能,自古以來,類似冤案還少嗎?

綜上所述,村民因為自己的魯莽,將他們認為的拐賣兒童者毆打致死,鑄成大錯,村民也將被判刑。判刑不會從輕,而是根據事實推斷,傾向判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有主、從犯的話,主犯加重些,從犯會減輕些。如果打死的不是拐賣兒童者,那性質就比較惡劣了,傾向判故意殺人罪,主犯會被判死刑,其他人也會被判得比較重。

不懂法,把自己當成執法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那些令你痛恨的違法犯罪者,而且自己也將接受法律的懲罰。所以,當你抓到違法犯罪者時,一定要冷靜,將他交給警察,最終讓法律制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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