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引入反避稅+CRS,防範高淨值人羣海外逃避稅

近日,備受關注的修改後個人所得稅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稅條款意味著對高淨值人群強化徵管。

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夥人王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隨著CRS(“海外金融賬戶共同申報準則”)的實施,反避稅在個稅層面的立法變得迫切。舉個簡單的例子:中國個人A在海外通過BVI(避稅天堂維爾京群島)空殼公司進行投資,BVI公司的利潤只要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在現行稅法下,個人A無需繳稅;而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

“因此,新個稅法中反避稅條款的設立,將給予中國稅務機關有力的法律依據,配合CRS下收到的海外金融資產信息,將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合規與公允性推入一個全新的局面。”王蕾說。

根據中國人大網公佈的修改後的個稅法,新增了的反避稅條款作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財政部部長劉昆6月19日作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議案的說明時稱,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設立了上述條款。

王蕾認為,個人反避稅條款的引入將防止個人通過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方交易、離岸架構及其他特殊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建議存在以上涉稅安排的高淨值人士積極關注這一條款的實施細則,充分審閱現有涉稅安排的合規性,及早發現潛在稅務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新稅法下個人的整體稅務的有效與合規。

為了防止高淨值人群在境外逃避稅,去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佈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計劃7月1日起要求金融機構全面清查收集本國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這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賬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資產)的收入等信息。中國去年完成對100萬美元以上的高淨值非居民個人金融賬戶盡職調查,今年底完成對100萬美元以下低淨值非居民個人金融賬戶盡職調查。

而中國將在今年9月首次與其他部分國家交換CRS信息,這可以讓中國稅務機關掌握個人境外收入,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並採取相應後續管理措施。

中國稅務居民應就其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個稅的基本法則。因此,對於中國稅務居民的判定,決定了哪些個人將其全球收入在中國繳稅。

王蕾表示,居民身份的判定與CRS也息息相關,中國公民通過簡單買本他國護照來規避CRS申報的時代將徹底結束。新稅法對於居民身份的判定使用了183天劃分與國際接軌,這種判定是海外的金融機構所熟悉的。當中國的新稅法昭告天下,海外的金融機構自然不會接受一位中國公民提供的島國護照+島國稅務居民證明+30天的離境記錄,繼續閉著眼睛把該公民的CRS的信息報去島國,除非該中國公民可以提供該年183天的離境記錄。因此,對於通過使用他國護照避免CRS申報的高淨值個人,應儘早認識到這一即將發生的變化,及時應對。

“實質重於形式是國際稅務環境不可逆轉的趨勢,各國稅務機關聯手打造了CRS個人金融信息互享以打擊國際間的不合理避稅安排。而本次個稅改革,是中國稅務機關在法規層面的進一步完善,全力迎接一個個人涉稅信息更為透明的新時代。”王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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