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反避稅條款+CRS 跨境資產要去哪裡配置?

反避稅條款+CRS 跨境資產要去哪裡配置?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杜濤本月,中國首次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據瞭解,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為代表,承諾於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賬戶信息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

剛剛通過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增加一系列的個人反避稅條款。如此情況下,CRS+個稅法反避稅條款對境外資產配置的人群會有什麼影響?對此經濟觀察網記者專訪了國際稅務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葉永青。

經濟觀察網:CRS主要有哪些內容?針對哪類群人體?

葉永青:簡單來說,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一般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是經合組織(“OECD”)提出的一種信息交換標準模式或者說標準文本。CRS發展的背景,其實是經濟危機之後各國財政普遍存在壓力的情況下,政府(稅務當局)加強對稅收徵管的內在需求導致的,是全球政府在稅務領域通行合作的成果。由於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個人和企業的資產都出現了跨境轉移的趨勢,財富的產生和創造也越來越多和跨境交易相聯繫,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個人和企業得以更多地通過跨境交易進行避稅安排,甚至偷逃稅款。

在經濟危機之後,各國稅務機關普遍認識到,在稅收徵管中,取得納稅人的全球金融信息對建立完善的徵管措施至關重要。在成功迫使瑞士銀行披露大量納稅人信息之後,美國2010年首先開始通過“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又稱“肥咖法案”來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其通報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信息。OECD之後開始跟進建立以稅收為目的的金融信息全面交換制度。就中國而言,在跨境信息交換中,中國政府2013年8月27日正式簽署的《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此後,在2014年9月承諾實施AEOI(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2015年12月,中國正式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通過一系列的行動,中國開始正式進入了以信息全球交換為基礎的全球稅收徵管模式,CRS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質上,CRS就是要求各國的金融機構按要求收集整理其他國家納稅人的金融信息,包括各種金融賬戶信息(銀行、保險、證券等),然後根據統一的格式要求歸集整理並按一定的程序交換給金融賬戶所有人作為居民納稅人的國家的稅收當局。CRS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受管轄的納稅人範圍,確定信息收集和交換的範圍(包括何種金融賬戶和哪些信息),確定收集和交換的標準、方式和責任,建立防止規避信息交換的基礎措施。由於稅收徵管的成本和跨境金融信息存在本身的要求,很顯然,CRS主要針對的是存在跨境收入或海外資產的人群,其中又更多的針對所謂的高淨值人群,比如其初步的交換要求一般是在賬戶金額100萬美元的門檻上(各國不同)。從操作方式上看,CRS就是銀行和金融機構通過一系列工作識別非本國居民納稅人的金融賬戶信息,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然後按特定程序向賬戶持有人作為居民納稅人的稅務當局提供這樣的過程。以一家中國銀行為例,首先要通過要求本銀行的賬戶持有人填寫表格的方式確認自身的居民身份,然後通過盡職調查方式對這個身份作出確認,然後就按要求收集這個賬戶持有人的相關信息在根據要求提交。

經濟觀察網:CRS的主要影響有那些方面?

葉永青:CRS的最主要的影響就是,通過這樣的信息交換合作機制,一國的稅務當局得以全面掌握本國居民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從而行使其徵稅權。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以前一箇中國人如果直接在香港開戶買賣股票,其實其所得是要回中國來交稅的,但是稅務機關此前沒有路徑可以取得這樣一類交易的信息,也就無法徵管,CRS之後,這個就成為一個自然的徵管基礎了。對那些仍然因為各種原因屬於中國稅收居民但擁有大量海外資產的人,歷史上的資產和未來的收入都可能成為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對象。CRS下的信息也可能被用於外匯監管、反洗錢和反貪汙賄賂,雖然這些都不是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CRS本身不是徵稅法規,而只是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如何利用這些信息,包括是否追溯歷史,還要等著看。CRS的推進最終還依賴國與國之間達成的具體交換安排,因此,目前來看距離實際全面交換也還有一定的時間。另一方面,儘管CRS的交換目標信息不包括房產,但是對於取得房租或者轉讓房屋的收入賬戶是包括的,其實是間接包含了房屋資產信息。

經濟觀察網:個人所得稅反避稅條款+CRS,將如何影響跨境資產配置?

葉永青:CRS加上中國的新個人所得稅會構成一個新的中國個人個人所得稅全球徵管體系,雖然CRS也不僅針對個人。但是毫無疑問,個人的跨境資產徵管會更加明確。在新的個稅法下,中國重新界定了個人稅收居民,把天數的門檻確定在183天,這就意味著,有更多的人將可能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負有全球納稅義務,而與此同時,CRS下有更多的人將會被納入信息交換的範圍。中國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境內的信息協助要求,結合CRS,未來個人的全球金融信息都可能會成為稅收徵管的信息基礎。中國的新個人所得稅的避稅機制和CRS的反規避措施相互聯繫,CRS下被界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海外主體很可能就被認定為中國新個稅法下的受控外國公司,因此信息披露穿透的同時納稅也穿透,中國的居民個人就可能由此產生直接的境內納稅義務。因此,自新個稅和CRS並駕齊驅開始,以下兩點很重要,個人在直接持有海外資產時應謹慎考慮這一方式可能產生的納稅義務,同時,個人應對其海外資產的持有結構和納稅義務應該充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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