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李女士想跟丈夫離婚,在起訴離婚時,李女士的丈夫表示不同意離婚,那麼,李女士該怎麼辦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說,男女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而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就可以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形時,當事人六個月後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通常來說就比較高了。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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