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代理機構在項目預售過程中,不按照審批的預售許可證預售房屋,“少批多賣”、“多批少賣”、“未批先賣”等8種違規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存在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鼓動房地產權利人提價,或者與委託人、其他經營者相互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等10種違規行為,將被嚴查。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將會付出一定的代價——開發企業的違規行為將被記入企業誠信檔案,違規中介機構取消在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的備案登記。
從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獲悉,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決定在市區範圍內開展商品房銷售行為和二手房買賣行為專項檢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本次專項檢查的檢查範圍為市區在售的商品房項目和房地產中介機構。檢查分自查自糾階段和督導檢查階段,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7日為自查自糾階段,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對照自查整改;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8日為督導檢查階段,房產局組織人員檢查市區在售商品房項目和中介機構。
通知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應在收到整改通知7日內整改,到期後複查。對守法經營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將作為典型,通過網絡和媒體公示,倡導和推廣好的做法。
對存在違規行為且不認真整改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將採取嚴厲的處置措施,將開發企業的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中介機構取消在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的備案登記,並在媒體和網絡上曝光,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人員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通知要求和管理規定,經查實後,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將取消其從業資格,並列入行業黑名單,不得再從事與房地產銷售和房地產經紀有關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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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本次在市區範圍內開展的商品房銷售行為和二手房買賣行為專項檢查將嚴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代理機構的8種違規行為、房地產中介機構的10種違規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代理機構違規行為
1、項目在預售過程中,不按照審批的預售許可證預售房屋,“少批多賣”、“多批少賣”、“未批先賣”等違規行為。
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前,自行或委託代理機構以認籌、吸納會員、指定銀行存款、購買基金、購買商場消費卡或者銀行理財產品等方式向購房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預付款、團購費、信息諮詢費、誠意金等費用的行為。
3、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未開盤,未公開對外銷售的行為。
4、未按照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一房一價”、“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等的行為。
5、開發企業或營銷代理機構違規發佈不實信息、虛假房地產廣告等行為誤導購房人,以及通過網站、微信、自媒體、公眾號等網絡媒體傳播、編造“房價暴漲”、“一房難求”、“秒光盤”、“通宵排隊搶房”等言論的行為。
6、開發企業或營銷代理機構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通過炒賣房號及違法收取購房人“指標費”、“轉讓費”等房價以外的費用,非法牟利的行為。
7、房地產銷售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未實名服務的,以“藝名”、“姓+顧問”“姓+經理”等形式,與業主簽訂“意向協議”、“認購協議”和“購房合同”的行為。
8、房地產銷售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按照商品房的實際情況為客戶介紹,私自誇大或者捏造不實承諾、亂承諾、誇大承諾,誘導購房人簽訂認購協議或者購房合同的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行為
1、違規開展二手房資金監管和二手房貸款擔保等相關金融業務;
2、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為委託人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3、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鼓動房地產權利人提價,或者與委託人、其他經營者相互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4、偽造、塗改交易文件和憑證,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提高貸款金額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5、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佔、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產交易資金及其他費用。
6、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採取低價收進高價賣出等方式賺取差價;
7、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詆譭或者貶低同行、阻撓或者攪亂同行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地產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8、利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或採取修改合同示範文本名稱、內容、增加補充條款等方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9、將房地產經紀服務與房地產經紀其他服務混合標價、捆綁收費;
10、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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