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寶馬男」事件是否防衛過當,法律界一直爭論不休

砍死“寶馬男”事件是否防衛過當,法律界一直爭論不休

在事件發生後,針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特殊防衛”的法律知識,算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全民普及。在這些法學名詞裡,就站著兩方法律界的不同意見,一方是“正方:贊同事件屬於正當防衛”;一方是“反方:認為事件屬於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方的觀點:別拿顯微鏡看防衛過程,不要把整個防衛過程分成幾段來觀察。

畢竟當事人於謀明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而不是一個學過法律的專業律師,不要把一個專業的主觀意識強加到一個普通人身上。在整個事件發生的過程當中,除了最後死者從車旁邊跑到草地上那一段,可以視為沒有了對於謀明的傷害可能性之外,其他的時間節點死者都在試圖奪刀,甚至跑回車裡拿其他兇器。

反方的觀點:該出手時才能出手,該住手時須住手。

反方認為正當防衛應有限度,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衛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若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

其他觀點:屬於無限防衛、特殊防衛

無限防衛,根據《刑法》第21條第三款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專家認為無限防衛的本意是:“只要你嚴重危及我的人身安全,你不殺我,我也可以殺你”,但在實際操作當中,“無限防衛”幾乎成為“殭屍條款”。原因在於法院對防衛人的要求太高,基本無人能達到要求。

特殊防衛含義是指:“在面對殺人、行兇、搶劫、強姦等暴力型犯罪時,即便對方並沒有強烈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受害人致對方死地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這次事件的爭議,反方還是把自己律師專業的主觀意識強行植入了事件本身,完全沒有進行換位思考,這樣的思維判斷是有失法律公正的。希望各位律師不要把一個普通人看成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專家,不要把一個普通人看成是一個外科手術的醫生,更不要把一個普通人當成一個“武林高手”。他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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