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此間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權,金庸500萬天價賠償被駁回

8月16日上午,號稱版權界“同人第一案”的“金庸訴江南”一案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宣判: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所著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並未侵犯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的著作權,但楊治與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該書的出版發行則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不正當競爭。

江南《此間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權,金庸500萬天價賠償被駁回

《此間的少年》:北大學生化身金庸名俠引爭議

江南,本名楊治,北大畢業後赴美國名校留學,博士肄業回國創作,寫過《九州縹緲錄》、《上海堡壘》、《龍族》等多部暢銷書,2次登頂中國作家榜榜首。

據悉,《此間的少年》最早寫於2000年左右,一開始只是個名不見經傳的網絡小說,發佈於一個早已消失的網文論壇清韻書院。小說以江南本人在北大的求學生活經歷為線索,將北京大學化名為“汴京大學”,把自己身邊的同學朋友化名為郭靖、黃蓉、楊康、喬峰、令狐沖等金庸武俠人物,寫他們之間各種或逗趣或勵志的校園生活。

江南《此間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權,金庸500萬天價賠償被駁回

(北大版《此間的少年》電影劇照)

此書在網上迅速躥紅,尤其深受北大學生和校友喜歡,北大校園內,至今仍隨處可見“汴京大學”的文化衫和文創用品,2010年,北大學生會還為該小說拍攝了同名電影。

與之相對的,爭議也隨之而來。《此間的少年》不僅大量使用金庸小說的人物名字,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也與金庸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同時,金庸武俠風靡幾十年,擁有極高的知名度,《此間》之所以走紅,金庸武俠同款人名功不可沒。這種情況,究竟算不算侵權?

歷時2年才宣判,金庸500萬天價賠償被駁回

事實上,這場紛爭早在2016年10月就已進入公眾視線。當時,金庸方向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遞交一紙訴狀,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而江南所在地為北京,廣州法院並沒有他的地址,導致江南沒有收到相關文件,被法院公示,然後被眼尖的網友掛在網上。

2017年4月,該案正式開庭,雙方庭辯異常激烈,核心焦點就在於,《此間》裡令狐沖、郭靖、黃蓉等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是屬於思想範疇,還是屬於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金庸方認為,上述原創武俠人物在數十年的傳播中,已在公眾意識中形成了鮮明經典的形象,具有極強的辨識度。而《此間》未經許可,大量使用這些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並獲利,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權,也足以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要求賠償500萬。

法院審理後,最終認為,單純人物名稱無法判定侵權。而《此間》在人物關係、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等方面,並沒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撰寫全新的故事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創作出不同於原告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作品,並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整體來看,並不足以構成侵權,因此判定江南享有完整著作權。

同時,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即金庸武俠在華語文學、影視中極其廣泛的影響力與號召力,江南借名之舉確實有借勢獲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賠償金庸各項費用共計188萬餘元,但駁回了金庸500萬的賠償要求。

江南《此間的少年》不侵犯著作權,金庸500萬天價賠償被駁回

據悉,判決宣佈時,金庸、江南本人均未親自到庭,雙方律師也未當庭表明是否上訴。當日下午,江南已在微博發表公開聲明回應,稱創作本意“娛人娛己”,不侵權確實是個好消息,而對於“不正當競爭”,將與律師團隊繼續分析判研。金庸方截至發稿前,尚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公開回應。

至此,這場備受關注的版權案終於塵埃落定,或者說,第一階段塵埃落定。無論如何,該案最終走向都將對我國版權界、文學界,尤其是同人創作方面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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