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提審,這些提法將影響我們生活

民法典草案提審,這些提法將影響我們生活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經研究,《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設有六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民法典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部分,與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相比,主要修改5方面:

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首提“居住權”

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擬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作原則性規定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

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民法典擬針對性騷擾作出規定

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民法典擬明確“無償搭車”事故賠償問題

免費搭乘朋友車輛,卻不料發生事故受傷,駕車人要不要賠償?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此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擴展閱讀:什麼是民法典?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編纂民法典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民法典分編的編纂並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現行的民事法律的規範進行一個科學的整理,它要不斷的適應現在的情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也要回應一些社會關切的問題。

民法典的編纂步驟是怎樣的?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

1、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民法總則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民法總則共11章206條,規定了民法的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等內容。

2、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草案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今天下午,民法典分編草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草案初審時,將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之後,根據實際情況將草案各分編分拆幾個單元分別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在擬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時,將之前已出臺的民法總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2020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我們關注的“計劃生育”問題,即出自民法典分編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編”部分,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順利過審,我國最快可能在2020年3月全面放開計劃生育。現在社會還在廣泛討論三胎會不會放開問題,如果計劃生育取消,也就是說,今後生育自由,想生幾個都行。

《民法典》出臺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被替代,不再保留。

本文來自檢察日報、新華視點、證券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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