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尚方寶劍遇到免死金牌,哪個更厲害?兩柄尚方寶劍相遇呢?

文 | 江隱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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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尚方寶劍並不能“上斬昏君下斬佞臣”,而丹書鐵券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免死金牌,那這個中國法制史上的最強“矛”與“盾”之爭也便成了無稽之談。話雖如此,尚方寶劍與丹書鐵券之爭,依然可以從法理角度進行一番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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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雲折檻”的典故與丹書鐵券均源於西漢。西漢的尚方寶劍沒有斬殺之功,丹書鐵券也不能免死,所以彼此算打了個平手。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尚方寶劍完全沒有任何附屬權力,而丹書鐵券畢竟還有“山河之誓”,憑此券可以酌情減輕甚至免除部分罪刑,所以是丹書鐵券略勝了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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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北朝至唐朝,丹書鐵券已有了免死之效,而尚方寶劍依然沒有附屬權力而只是一種榮譽象徵,所以在這一時段,丹書鐵券大勝尚方寶劍——尚方寶劍連普通百姓都不能斬殺,更別說是手握丹書鐵券的重臣了。到了宋朝,尚方寶劍開始有了“先斬後奏權”,但只在戰場上針對副將以下官員生效;而丹書鐵券則有免死效果。那麼,當一個手握丹書鐵券的副將以下官員,在戰場上遇到了手握尚方寶劍的將領時,究竟是鐵券更強,還是寶劍更強呢?這就要分析二者的權力等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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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尚方寶劍“副將以下,不聽命者可斬”,這裡的斬是指“先斬後奏權”,其法理意義是將領斬殺下屬本應先起奏皇帝或有司,等後者行使“死刑複核權”並同意斬殺後,將領才能行刑。所以,“先斬後奏權”的前提是,皇帝或有司有權斬殺這個“不聽命者”。但是丹書鐵券的免死效力是無條件免死,在這一前提下,有司無權斬殺,皇帝只要自己不“違約”,也無權斬殺。所以,從法理角度來看,宋朝尚方寶劍是弱於丹書鐵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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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尚方寶劍制度與丹書鐵券制度均集大成的明朝呢?這時尚方寶劍只能對五品以下的官員行使“先斬後奏權”,而手握丹書鐵券的大多為王公重臣,所以尚方寶劍似乎不戰而敗。但是,明朝的丹書鐵券不是無條件免死,朱元璋在鐵券明確寫了“除謀逆不宥,其餘若犯死罪”,也就是說如果受券者犯了謀逆的大罪,就連丹書鐵券也不能免死。也就是說,如果真有五品以下犯有謀逆罪之人,尚方寶劍依然可以“先斬後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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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鐵榜頒佈之後,因為數種罪行都能“比同一死折罪”,丹書鐵券日漸弱化;而至明末,因為戰事頻繁,邊疆多難,尚方寶劍卻日漸強化,如此一來,則是尚方寶劍漸漸壓制住了丹書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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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還有一個問題:當兩柄尚方寶劍相遇,究竟哪一方能勝呢?明末還真有這樣的案例:在遼東戰場上,毛文龍與袁崇煥均受賜尚方寶劍,最終還是來勢洶洶的袁崇煥在歷數毛文龍十二罪狀之後將其斬殺。箇中的原委雖非三言兩語能說清,但僅從尚方寶劍本身的效力上來看,也真是狹路相逢勇者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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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先斬後奏”,“斬”之後畢竟還要“奏”,而這個“奏”能不能得到皇帝及有司的追認,尚在未定之天。袁崇煥斬毛文龍之後不久便被皇帝處死,其罪名中有一款為“以謀款則斬帥”,這意味著袁崇煥的“先斬後奏”沒有得到皇帝的追認,自然是擅行殺戮,自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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