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證就舉行婚禮,婚禮後又分手,他想要回彩禮,我想要回份子錢

近日,綏陽法院第一人民法庭開庭審理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經法官當庭調解,被告鄔某同意返還原告張某彩禮1萬元。

張某與鄔某經人介紹相識,其後張某給付鄔某見面禮、“五金”等彩禮款共計3萬多元,雙方隨後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於雙方沒有感情基礎,生活在一起後經常發生矛盾,鄔某選擇離開了張某家。今年7月,張某以鄔某在自己家居住不到三個月就離開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鄔某返還彩禮款3萬多元。

沒領證就舉行婚禮,婚禮後又分手,他想要回彩禮,我想要回份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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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後,立即向鄔某送達法律文書,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在瞭解基本案情後,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解釋了彩禮款的範疇。同時說明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張某按當地風俗習慣給付鄔某的彩禮款,鄔某應依法應當返。但雙方已同居生活,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張某同意鄔某返還彩禮款1萬元,案件得以順利調結。

法官說法:彩禮,起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受幾千年文化薰陶,延續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同時對彩禮利益關係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因此,返還彩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主要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給付彩禮後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第二,給付彩禮後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第三,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via:綏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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