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吸儲10億,花6600萬買20輛豪華跑車!如何識別傳銷關鍵看這個

近期網貸領域雷聲滾滾,引起了不少人對於金融投資方面所存在的風險的擔憂。

相關的互聯網金融犯罪高發頻發,原因有哪些?我們該如何辨識各類金融詐騙?

今天 鼎盛潤誠小編給大家分享三個經典案例,分別是集資詐騙案、操縱證券市場案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大家要小心身邊是否有出現類似案子。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血脈。維護金融安全,是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犯罪案件高發多發,不僅破壞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影響到我國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成為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隱患,必須依法採取措施進行規制、打擊、防範。

今天(7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括周輝集資詐騙案、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和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我們通過了解這些案例,也讓自己和身邊的人警惕相關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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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資詐騙案案例:吸儲10億,買20輛豪華跑車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佈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發標人提供總金額約170餘萬元的融資服務,因部分發標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公司虧損。

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發標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佈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所募資金未進入公司賬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這些資產絕大部分登記在周輝名下或供周輝個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本案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並生效實施。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資詐騙罪法定刑設置,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作出裁定,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作出後,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於2017年12月22日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該案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案件二審承辦人,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介紹,“在受案之初,我感覺辦理該案存在兩方面的難點:

第一個方面,周輝開展P2P平臺業務,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即案件罪與非罪的問題;

第二個方面,如果周輝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即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經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我內心逐步形成確信,周輝的行為不屬於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時也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中性質最為惡劣的集資詐騙罪。”趙寶琦說。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主要基於三方面因素:

第一,周輝對投資人進行欺詐,建立資金池,直接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監管規定,P2P平臺必須堅持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不能自建資金池。本案中,周輝形成了總額達10億元的鉅額資金池,明顯構成違法,脫離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範疇。

第二,周輝虛構了事實來誘騙投資人進行。周輝運用個人帳戶,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抵押物,欺騙投資人。

第三,周輝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在案證據,周輝主要將資金存放在銀行,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和個人揮霍,不可能產生足額利潤來支持周輝向投資人宣稱的年化20%的投資回報。向投資人歸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後續投資人的錢款,屬於典型的龐氏騙局。同時,其又花費6600萬元購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購買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基於上述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趙寶琦介紹,當前互聯網集資案件多發,可能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掛羊頭賣狗肉,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

二是對這類非法集資行為,由於多種原因,很難在早期對募集人到底是從事的正常的P2P業務,還是非法集資行為,以及真實資金使用人的身份,資金用途進行調查核實、甄別和監管。

三是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者對自身極度自信,抱著“薅羊毛”,撈一把就跑的心理。

2、操縱證券市場案例:“搶帽子”交易、公開薦股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煒明在擔任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期間,先後多次在其受邀擔任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特邀嘉賓之前,使用實際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事先買入多支股票,並於當日或次日在上述電視節目中,對其先期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於節目在電視臺首播後一至二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地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利益。

經查,其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朱煒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該案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從業禁止規定,買賣或者持有證券,並在對相關證券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後,通過預期的市場波動,反向操作謀取利益,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搶帽子”交易這個名稱起源於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當天買入的股票,必須隔天才能賣出。

朱煒明案是上海市檢察機關近年來辦理的證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介紹,搶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夠獲利,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對股市的預測能夠讓很多人產生信任,當行為人是證券從業人員時,這種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煒明就是所謂股市名嘴,是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談股論金》電視節目嘉賓,每週五晚上節目評論股票,其節目擁有大批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實施搶帽子的人,總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自己搶先買入,一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他就已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

本案中,朱煒明就是違背證券經紀人不得買賣股票的從業禁止規定,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週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週五上電視節目進行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週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且造成嚴重的危害。

“我們在辦案中詢問過幾名朱煒明曾經的粉絲,他們在跟從朱煒明建議買賣股票後,紛紛遭遇股價下跌而損失慘重的情況。”顧佳說。

三是“情節嚴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朱煒明獲利75萬元,操縱多支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顧佳說,通過辦理朱煒明案,我目睹了證券市場一些不規範操作,從承辦人的角度,感覺我們證券市場還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例如,證券市場監管要進一步從嚴。朱煒明案件表明,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金融監管要跟上金融發展的步伐,補齊監管短板,實現穿透式監管、全面性監管。

司法機關在其中也要發揮推動性作用,如上海市檢察機關每年都發布《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集中通報上一年度金融案件發案情況,提出完善監管的建議,這一做法已經連續堅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違法行為監管要加強。朱煒明身為證券公司人員,誘騙投資者跟風投資,自己預先打好埋伏,攫取鉅額利潤,體現證券犯罪的市場主體多樣化、發案環節增多。我們在實踐中也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利用內幕信息或違反從業禁止規定參與證券犯罪,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我們認為,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執業規範的關注和監督有待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刻不容緩。”顧佳說。

3、傳銷活動案案例:雙倍返利是不是傳銷?檢察官稱關鍵是“拉人頭”

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人葉經生等人成立上海寶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金喬網商城網站”作為平臺,採取上線經銷商會員推薦並交納保證金髮展下線經銷商,保證金或購物消費額雙倍返利;在全國各地設區域代理,給予區域代理業績比例提成獎勵的方式發展會員。

被告人葉青松是金喬網浙江省區域總代理。至案發,金喬網註冊會員3萬餘人,其中註冊經銷商會員1.8萬餘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300餘家,涉案金額1.5億餘元。

葉青松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收取浙江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0%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3000多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葉經生。葉青松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0多萬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該案明確了對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髮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新模式:虛擬幣、原始股、微商、點擊廣告返利

浙江省麗水市檢察院檢察官鄒利偉介紹,葉經生案是當前新型網絡傳銷的典型代表。新型網絡傳銷與傳統傳銷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新型網絡傳銷傍上了“互聯網+”,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披著科技的外衣,隱蔽性、欺騙性更強。

鄒利偉介紹,在葉經生案辦理過程中,葉經生等人就辯解金喬網是消費模式的創新,實現了顧客、商家和平臺的共贏,不應該對金喬網進行打擊。

“但我們在審查全案證據後發現,葉經生等人沒有投入足夠的資金建立與其宣傳相匹配的電子商務系統,網站功能也非常簡單,不能適應複雜的電子商務的需求,公司除了收取保證金、10%的消費款(實質上是入門費),沒有其他經營收入,金喬網所有人財物的安排及主動活動都是圍繞如何引誘消費者繳納入門費、自己從中牟利展開。”鄒利偉說。

在法庭訊問過程中,葉經生也承認金喬網就是用後加入者繳納的費用支付給前期的加入者。這就符合傳銷犯罪活動沒有創造價值,用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前加入者,通過發展下線牟利的騙取財物本質。

現在的網絡傳銷犯罪花樣形式非常多,除了葉經生案這種網絡購物返利模式,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接觸和了解到的案件類型還有:

虛擬幣模式(以投資、銷售虛擬幣為名,以靜態、動態收益為誘餌,發展下線)、

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薦獎引誘他人加入)

微商傳銷模式(在微信、微商平臺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發展人員)

點擊廣告返利模式(宣稱只要點擊廣告就能獲利)

慈善互助模式(打著慈善互助的口號欺騙用戶)

等等……

“針對這一系列新型的網絡傳銷案件,辦案人員如何判斷是不是傳銷,我們把握的一條基本原則是,只要組織者、領導者以拉人頭、發展下線作為他的生存方式,組成金字塔式的層級關係斂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就是傳銷活動。這個也是查辦葉經生案掌握的標準,是我們辦案人員專業的判斷。”鄒利偉說。

注意這些傳銷慣用詞

那麼,在實踐中,老百姓如何識別、防範這些讓人眼花繚亂的新型傳銷活動呢?

第一,要了解新型網絡傳銷的慣用詞。

“如果我們看到資本動作、消費返利、愛心互助、原始股、虛擬幣、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推薦獎、報單獎、對碰獎這些傳銷慣用詞,就要有所警覺。不要被這些花哨的概念炒作所矇蔽。”他說。

第二,是判斷高額收益來源是否合理。有些公司打著一夜暴富、躺著賺錢的口號,我們就要判斷所謂的高額回報是不是符合正常的經營規律,商業邏輯。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雙眼,要保持頭腦清楚,理性判斷。葉經生他就是承諾說只要繳納10%的消費款,就能獲得200%的返利,這個明顯不符合正常的商業規律。

第三,遇到收入門費、拉下線就要高度警惕。傳銷實質上就是上線瓜分下線投入資金的圈錢遊戲,要想獲得傳銷資格就要繳納入門費,想要獲取收益就要拉人頭加入。葉經生的金喬網就是以保證金形式收取經銷商會員的入門費,會員通過發展下線獲得推薦獎,發展人數越多收益就越多,層級也越高。網上有人編了句順口溜,說“入會只需把錢交、一拉人頭就回報,拉人越多層級高。”符合這些特徵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斷是傳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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