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出台新政,大力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

重磅消息來襲!

廣東省出臺新政

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

近日,廣東出臺《關於支持鐵路建設推進土地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措施》),鼓勵鐵路項目站場及毗鄰區域土地進行綜合開發。

下面樂居君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措施》的主要內容吧:

广东省出台新政,大力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保障土地綜合開發用地

一.站場半徑800米內為備選用地

《措施》規定,在鐵路項目規劃選址階段中,沿線市縣人民政府需對以站點為中心、半徑800米範圍內用地實施規劃控制,並結合城市、鎮規劃和城市路網等實際情況,確定站場中心點向外半徑800米左右範圍內的土地作為開發備選用地。

扣除站場用地後,同一鐵路項目的土地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土地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

二.規劃批覆前暫停出讓/劃撥土地

同時,在鐵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批覆前,暫停受理和核發該範圍內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出具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並暫停出讓及劃撥土地。

三.新增建設用地可使用省預留指標

用地指標不足往往是項目開工建設遇到的難題之一,但鐵路項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綜合開發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則由省國土資源廳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計劃單列或使用省預留指標。

加強規劃編制和銜接

站場開放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協調

《措施》規定,對於新建鐵路項目,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統籌組織項目建設投資主體或項目公司,同步編制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

對於既有鐵路項目,沿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主動與鐵路項目法人單位協商,統籌編制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

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按規定辦理。

協調用地佈局、提高服務功能

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應按“一體設計、統一聯建、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的原則編制,明確土地綜合開發用地位置、範圍、用地規模、開發條件等。

促進站場及相關設施用地佈局協調、交通設施無縫銜接、地上地下空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功能和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大幅提高。

原則上6個月內完成規劃調整

站場土地綜合開發規劃應按線路(項目)分站場編制,並充分徵求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按程序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聯合批准實施

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編制或調整相關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有關調整應事先徵求項目建設投資主體(或項目公司)書面意見後,再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原則上在6個月內完成規劃調整工作並逐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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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土地複合開發利用

符合要求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在用地手續方面,利用鐵路項目紅線範圍內的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的,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議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鐵路項目法人單位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有關規定採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由政府收回實施開發的,可參照低效用地再開發和“三舊”改造相關政策執行。

支持法人單位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

支持鐵路項目法人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

對既有鐵路項目站場地區進行綜合開發。

經規劃部門批准後,沿線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項目法人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併、分拆等提供服務。

明確供地方式

採用市場化方式供應

新建鐵路站場綜合開發用地採用市場化方式供應,供地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個工作日。

《措施》規定,新建鐵路項目已確定投資主體但尚未確定土地綜合開發權的,如果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則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若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則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並將統一聯建的鐵路站場、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鐵路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

而新建鐵路項目尚未確定投資主體,則可在項目招標時,將土地綜合開發權一併招標,新建鐵路項目中標人同時取得土地綜合開發權。應用地可按開發分期約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價格按出讓時的市場價確定。

分期供地最長不得超過5年

《措施》鼓勵各地探索“成片提供,分期供應”的方式辦理用地相關手續,分期供地的價格按招標拍賣掛牌時確定的價格執行。

但分期供地也時限要求,最長不得超過5年。如果因土地使用權人原因導致分期供地不能在5年內完成的,則不得再為該使用權人辦理餘下土地的供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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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確定用地成本

部分項目可按70%確定出讓底價

為吸引優質產業項目進駐,《措施》明確了優惠政策,規定凡符合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

而房地產項目卻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讓底價則依據土地估價結果等綜合確定。

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在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方面,《措施》提出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級別基準價乘以相應的修正係數計算確定。具體修正係數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經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經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後在集團公司內部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

建立綜合保障機制

“鐵路項目+土地開發”綜合回報模式

《措施》提出建立“鐵路項目+土地開發”綜合回報模式。納入土地綜合開發收益後,鐵路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原則上不應低於3%的行業基準值,並結合招募社會資本情況綜合確定。

鐵路項目沿線各地級以上市提供的綜合開發用地數量應與各市境內路段分攤的項目可持續經營責任相匹配;土地綜合開發收益分市核算,用於該市路段的項目可持續經營。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新建鐵路項目可研審批前,鐵路項目建設投資主體與沿線地級以上市要簽署土地綜合開發協議,明確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位置、供應以及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支付方式等。

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項目提供

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從收益中安排專項補助

支持土地綜合開發收益用於鐵路項目建設和運營。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土地收儲等必要的成本和國家、省規定的剛性計提後,其餘可用於鐵路項目建設和運營

以“鐵路項目+土地開發”模式建設的鐵路項目,可由出讓土地獲得收入的沿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根據與項目建設投資主體簽訂的綜合開發協議約定,從土地綜合開發收益中安排專項補助資金撥付項目公司,提高鐵路項目資金籌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採用“鐵路項目+土地開發”以外模式建設的珠三角城際鐵路項目,繼續做好珠三角城際鐵路項目土地綜合開發收益的歸集工作,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應按照《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項目運營保障金管理辦法》的具體要求實施開發收益管理。

鐵路項目建設主體完成站場、車輛段、停車場等上蓋板建設後,確需由沿線地級以上市收儲的,由沿線地級以上市土地儲備部門與鐵路建設主體簽訂補償協議,收儲補償標準可參照“三舊”改造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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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市監督及協調機制

未優先建設站場不得辦理房產手續

相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取得綜合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明確約定鐵路站場、線路工程應

先於土地綜合開發項目建設。

取得綜合開發用地的主體未按約定優先建設鐵路站場、線路工程的,不得為其辦理土地、房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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