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最新套路!

在法律上,簽訂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但在很多情況下,賣家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來實現自己的目的和意圖,我們比較熟悉的是捆綁銷售,即使在買家掌握主動權的買方市場,對於這種情況仍然束手無策。在房屋買賣中更為嚴重,絕大多數購房人都是一次性消費,無法積累識別開發商的經驗,因而總是陷入被動。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最新套路!

開發商卻恰恰相反,他們的法務和顧問律師會根據每次的情況不斷完善合同,讓合同越來越有利於自己,從而壓縮購房人的利益。在通州成為行政副中心以後,房地產項目數開始增加,首批項目基本上陸續完工交房,問題也開始暴露,商品房糾紛也進入爆發期,開發商的新套路也擺在檯面:購房人承擔開發商的律師費。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最新套路!

過去,業主在委託我們的時候,都希望向開發商主張律師費,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能以其他形式向開發商主張。而目前的合同中,開發商已經開始將購房人承擔律師費作為合同內容固定在條款中,但是卻沒有賦予購房業主主張律師費的條款,這種顯而易見的不平等在過去是很難見到的: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在辦理註銷手續後將買受人已付購房款扣除違約金及各種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無息返還買受人,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帶為償還的貸款利息(如有)、罰息(如有)等,以及出賣人為簽訂及解除本合同兒實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律師費及手續費等)。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最新套路!

面對這種新套路,購房人雖然無法撼動開發商的優勢地位,但是卻可以在把握好時機的前提下,要求刪去或者增加自己主張律師費的條款,以削弱這種明顯的不平等,進而保障自己的權益——前提是,一定要看合同!(來源:吳向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