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懲戒失信 不以「惡小」而不爲

有的事兒,可小可大,比如說佔個座。日前,因在高鐵上霸佔座位的孫某不光“火”遍了網絡,還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據報道,濟南鐵路公安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孫某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鐵路客運部門將在鐵路徵信體系中記錄該旅客信息,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其實,在佔座視頻被廣泛傳播,並被“人肉搜索”及各種惡搞後,孫某已經通過媒體表達了自己的悔恨和歉意,但鐵路部門對他進行的懲處,不光是在管理上補了 “一刀”,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進行了一個明示。

接到乘客求助,列車乘務和乘警的反應不可謂不及時,對涉事乘客的規勸不可謂不到位。但從當時的結果看,霸佔座位的行為並沒有得到及時制止。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乘務人員當時在管理上找不到相應的制度依據。12306客服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如果遇到“座霸”現象,除了勸說協調,列車方面沒有更多的解決辦法,無法強制佔座乘客離開,目前針對“佔座”行為也尚無具體的處罰規定。濟南鐵路局方面8月23日也曾回應說,針對“座霸”行為,尚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處理。

佔座相對於搶劫、殺人、貪汙、盜竊,確實算不上危害嚴重。公眾的不滿,除了是對孫某這種“蠻不講理” 的行為不滿,更是對“正不壓邪”的不滿。當時即有評論指出,這種處置方式,暴露出高鐵管理的缺失和乘警執法的軟弱無力,大大助長了不文明的囂張行為。現實生活中,類似的“小惡”行為無法得到有效處置的情況並不鮮見,也常常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因此,對“小惡”行為,我們決不能漠然視之,不以為然。

其實,2017年1月實施的《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就提出將七種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其中包括,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等行為。今年5月1日起,由國家發改委、中央文明辦、鐵路總公司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實施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則明確指出,擾亂鐵路站車秩序、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倒賣車票、無票乘車等行為,都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將在購票乘車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高鐵票上都有購票者的座位信息,按座位號就坐是最基本的要求,有票不坐在自己位置上,且未經持票乘客同意,已然屬於不當行為,在乘客及乘務員溝通後仍無動於衷,不僅有失道德水準,更是失信行為。孫某受到處罰,並被列入黑名單,完全有法律依據,一點也不冤枉。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的加快,失信者將真正步步難行。來自國家發改委的信息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23萬例,累計限制購買機票1222萬人次,限制購買動車高鐵票458萬人次。此次,濟南鐵路公安處及鐵路客運部門對孫某的處罰,可以說是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對《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進行的解釋,明確地告訴惡意佔座者,搶佔他人座位,也會被列進黑名單,失去乘坐火車的權利。

古人說,“勿以惡小而為之”。讓霸佔座位這樣的“小惡” 不再囂張,正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應有之義。

(中國改革報、改革網評論員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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