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發明人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索賠1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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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發明人起訴專利複審委員會,索賠100億

專利名稱:一種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

專利號:200810305221.4

申請人: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寶安

申請日:2008年10月27日

公開日:2010年6月30日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2年11月14日對該專利做出駁回決定;
  • 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不服訴至專利複審委員會;
  • 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14年11月5日作出第76677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國知局駁回決定;
  • 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1億元的訴訟請求;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 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賠償精神損失1000萬元以及經濟損失100億元
  • 2018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申請百億索賠的專利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8)京行終22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寶安

,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徐寶安,總經理。

二上訴人共同委託代理人高春霞(徐寶安之妻),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樹,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吳大鵬,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託代理人程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徐寶安、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環能海臣公司)因發明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9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8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寶安及其委託代理人高春霞,上訴人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寶安,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吳大鵬、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針對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申請號為200810305221.4、名稱為“一種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發明專利申請(簡稱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所提複審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14年11月5日作出第76677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2年11月14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本案應適用200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2001年專利法)進行審理。聽證原則系《專利審查指南》對於“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的規定,而非對實質審查程序所做限定,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是否在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即可作出駁回決定,並無法律的強制要求;實質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並非本案審理內容,本案僅對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起訴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複審程序中向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發出了複審通知書,並聽取了其意見陳述,保障了其程序權利。因此,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關於專利複審委員會程序違法的主張不予支持。

現行法律允許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複審程序中採取書面審理方式,因此專利複審委員會未採取口頭審理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亦未侵犯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的程序權利。

複審程序是因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而啟動的救濟程序,同時也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雖然《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了在複審程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一般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但同時也規定了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提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審查;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複審程序中向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發出了複審通知書,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亦已經作出了意見陳述,專利複審委員會的上述做法並未損害其程序權益。至於本申請審查時間均過長一節,因現行法律規定並未規定專利實審和複審的審理期限,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相關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複審程序中對於對比文件1和4的漢語譯文並未提出過異議並且同時提交能夠用於技術比對的相關漢語譯文用以修訂或者否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使用的譯文。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原審訴訟程序中寫在起訴狀中的對比文件1和4的漢語譯文系其通過網絡上的“在線翻譯”功能所譯,翻譯內容夾雜外文單詞,多處語序不通順,無法讀出準確含義,

無法據此判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所使用的相關漢語譯文不準確;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還包括對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意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因此也不能得出專利複審委員會篡改對比文件1和4公開內容的結論。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本申請進行全面審查,違反法定程序且審查時間過長,不予支持。

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被訴決定認定區別技術特徵有誤,但是,其主張對比文件1的“吸熱膜36”是優選技術方案,屬於可以省略的技術特徵;其主張的“本申請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而對比文件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的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其中“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的並列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已在被訴決定中進行了認定;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蒸發段玻璃管E通過支撐彈卡34套裝於尾部設有端口32的玻璃外套管26內,其與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關技術特徵的區別在於支撐彈卡是否帶有消氣劑,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已經認定;其主張的對比文件1外玻璃罩管上沒有本申請的聚光透鏡結構,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已經認定;其主張的本申請熱管集熱管的相變傳熱介質通過蒸發段玻璃管背面設有吸熱膜的玻璃管內壁直接加熱使其蒸發,傳熱效率高,在權利要求中並沒有記載;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玻璃外套管26的管口與蒸發段玻璃管E環形焊接,對玻璃外套管26和蒸發段玻璃管E的夾層抽真空後玻璃封接端口32。因此,

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被訴決定認定區別技術特徵有誤,沒有事實依據。

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5以及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以及顯著的進步,不符合2001年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還包括“蒸發段玻璃管或為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的並列技術方案。對比文件4公開了太陽能真空管集熱器內玻璃管的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可見,對比文件4已經公開了採用凹凸的內外表面以加大換熱面積的技術啟示。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還包括“凸透鏡”以及“菲聶耳透鏡/凸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直徑與平行弦之間玻璃管壁的凸透鏡玻璃條壁上”的並列技術方案。凸透鏡是本領域的常用透鏡,將其用於太陽能熱管的聚光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想到的;至於設置透鏡的位置,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將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直徑與平行弦之間玻璃管壁的凸透鏡玻璃條壁上,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並列技術方案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聲明為更改筆誤,將權利要求2中“背光面”修改為“迎光面”(事實上修改為“迎面”),權利要求2修改後的保護範圍與原權利要求實質上並無不同,均系請求保護在蒸發段玻璃管上覆合吸熱膜的膜層次序依次為鍍有的減反層、吸熱層、反射層。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太陽能選擇性吸收塗層,在吸熱體的表面依次為反射層20、吸收層21和減反膜22。顯然,從迎光面看對比文件3上述膜層結構與本申請權利要求2的記載相同,對比文件3給出了採用相同的吸熱膜結構以增強吸熱效果的技術啟示。因此,在本申請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1公開了蒸發段玻璃管外壁上設有反射層,相當於本申請的反光鏡。在此基礎上,為了減少熱管的熱輻射,提高集熱效率,降低造價,將反射層僅設置在蒸發段玻璃管背光面的外管壁上是顯而易見的;而在不影響吸熱膜的吸熱效率的情況下,將反射層設置在吸熱膜的背光方向上,包括蒸發段玻璃管背光面的外管壁、外玻璃罩管背光面的內管壁或外管壁,或者同時設置在上述任意管壁上,也是顯而易見的,並不能產生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3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4引用權利要求1。為了使陽光更多的進入蒸發段,使用低反射玻璃作為外玻璃罩管的材料;為了消除內玻璃管存在的應力,減少玻璃的反射效果,使玻璃管壁與吸熱膜充分接觸,對蒸發段玻璃管內外表面進行化學腐蝕乳化處理均是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4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5引用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2公開了冷凝段與蒸發段之間焊有節流汽液熱交換裝置,相當於本申請的節流換熱器,該節流汽液熱交換裝置2形狀為冷凝段一側管頭封閉,蒸發段管頭敞開的玻璃管。可見,對比文件2已經給出了設置節流汽液熱交換裝置來加強換熱的技術啟示。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5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2公開了玻璃真空熱管冷凝段玻璃管的端頭上設有吸盤。可見,對比文件2給出了為了安裝真空管換熱器在冷凝段玻璃管端頭上設有吸盤的技術啟示。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6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2公開了放熱段玻璃管(相當於冷凝段玻璃管)的內部設置有緊貼管壁的導電毛吸材料,與導電電極電連接,通過頂部的玻璃封接電極導出。導電膜層和導電毛吸材料均是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在對比文件2的啟示下,用導電膜層替換對比文件2中的導電毛吸材料是顯而易見的。而設置導電膜層為了實現靜電防結垢,同樣要使玻璃表層的水顯酸性,接插電極必然也與直流電源的負極電連接,直流電源的正極與大地電連接。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7也不具備創造性。

本申請權利要求8引用權利要求1。對比文件1公開了冷凝段管C具有一個散熱腔體,形成大的散熱面,在集熱管的冷凝段設有散熱翅片。對於特定的冷凝段散熱腔體的形狀,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在常規管型的基礎上,基於增大散熱面積的考慮進行改變。這些形狀的改變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也沒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8也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關於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億元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判決:駁回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的訴訟請求。

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賠償精神損失1000萬元以及經濟損失100億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

一、原審法院未認定被訴決定作出的程序違法是錯誤的。(1)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即駁回本申請,但是專利複審委員會對這種違反實質審查程序基本原則中的聽證原則的行為並未糾正;(2)專利複審委員會未進行口頭審理;(3)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本申請進行了全面審查,且複審審查週期長達二十個月;(4)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所使用的對比文件1的漢語譯文不準確,篡改了對比文件1的相關內容。

二、本申請相對於現有技術具有創造性。專利複審委員會沒有遵循《專利審查指南》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準,沒有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作為一整體進行審查。現有技術在整體上不存在對各對比文件進行結合的技術啟示。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均未判斷本申請創造性評價的第三步,即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專利複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本申請系申請號為200810305221.4、名稱為“一種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為環能海臣公司和徐寶安,申請日為2008年10月27日,公開日為2010年6月30日。

經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於2012年11月14日發出駁回決定,駁回了本申請,其理由是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4和5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其所依據的文本為海臣公司和徐寶安於申請日提交的摘要附圖、說明書摘要、說明書附圖、說明書第1-34段,於2012年7月8日提交的權利要求第1-8項。

駁回決定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1:US4067315A,公開日為1978年1月10日;對比文件2:CN1661297A,公開日為2005年8月31日;對比文件3:CN1512119A,公開日為2004年7月14日;對比文件4:DT2630133A1,公開日為1977年6月8日;對比文件5:CN201028830Y,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2月27日,公開的相關具體內容如下: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玻璃太陽能真空集熱管,並具體公開了以下技術特徵(參見說明書第4欄第4行至第10欄第37行,及附圖2-7):一種玻璃太陽能真空集熱管,包括玻璃外套管26、蒸發段玻璃管E、毛細膜W、冷凝段玻璃管C、金屬支撐彈卡34、端口32、汽化工作流體、可用於汽化工作流體充注並排氣的端口21;毛細膜W縱向複合於蒸發段玻璃管E內表面,蒸發段玻璃管E一端玻璃封接,蒸發段玻璃管E為圓管,蒸發段玻璃管E與冷凝段管C通過焊接密封連接,冷凝段管C設有可用於汽化工作流體充注和排氣的端口21,蒸發段玻璃管E通過支撐彈卡34套裝於尾部設有端口32的玻璃外套管26內,玻璃外套管26的管口與蒸發段玻璃管E環形焊接,對玻璃外套管26和蒸發段玻璃管E的夾層抽真空後玻璃封接端口32,玻璃外套管26內的蒸發段玻璃管E為蒸發段,玻璃外套管26外的冷凝管C為冷凝段,從端口21向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充注汽化工作流體,真空處理後,封閉端口21,蒸發段玻璃管E的外壁上設有反射層36,冷凝段管C具有一個散熱腔體,形成大的散熱面,在集熱管的冷凝段設有散熱翅片50。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玻璃真空太陽換能熱管(參見說明書第8頁第14行至第10頁末,附圖1-9、21),並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徵:玻璃真空太陽換能熱管具有帶消氣劑的金屬支撐彈卡16,蒸發段玻璃管端部設有玻璃防爆安全閥15,外玻璃罩管管面上設有菲聶耳透鏡13,從附圖1中可以看出該玻璃防爆安全閥封頭為平面,從附圖8中可以得出透鏡面積等於一半外玻璃罩管管面;冷凝段與蒸發段之間焊有節流汽液熱交換裝置2,該節流汽液熱交換裝置2形狀為冷凝段一側管頭封閉、蒸發段管頭敞開的玻璃管,玻璃真空熱管冷凝段玻璃管的端頭上設有吸盤,放熱段玻璃管內部設置有緊貼管壁的導電毛吸材料,與導電電極電連接,通過頂部的玻璃封接電極導出。

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太陽能選擇性吸收塗層,在吸熱體的表面依次為反射層20、吸收層21和減反膜22(參見說明書第4頁第5行至第25行,附圖3)。

對比文件4公開了太陽能真空管集熱器內玻璃管的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6(參見說明書第6頁第8行至第20行、附圖2)。

對比文件5公開了一種太陽能真空集熱管(參見說明書第6頁第16行至第30行及附圖4),其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有保溫玻璃管頭4。

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包括“有支撐彈卡及消氣劑”、“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限壓玻璃管封頭”、“保溫玻璃管頭”,而“限壓玻璃管封頭”設置和“保溫玻璃管頭”有機結合,則使其封接工藝可靠,而且可以使玻璃熱管在過熱時不通過“限壓玻璃管封頭”破壞釋放壓力,從而達到解決玻璃熱管存在安全問題這一痼疾;反光鏡的設置、化學腐蝕乳化處理的採用都具有很好的技術效果,權利要求8的散熱翅片與對比文件1所描述的翅片金屬冷凝端完全不同,於2013年2月22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提交了權利要求書的全文替換頁。

2013年3月20日,專利複審委員會向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發出受理通知書並將案卷轉送至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堅持駁回決定。

2014年7月8日,專利複審委員會向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發出複審通知書,指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8不具備創造性。

2014年8月23日,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本申請相對於對比文件1的區別並非容易想到,各對比文件之間並無結合啟示,同時聲明為更改筆誤,將權利要求2和說明書第1頁倒數第3段中的“背光面”修改為“迎光面”(事實上修改為“迎面”),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全文替換頁,該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包括外玻璃罩管、蒸發段玻璃管、吸熱膜、冷凝段玻璃管、支撐彈卡、消氣劑、排氣嘴、相變傳熱介質、相變傳熱介質充注嘴,其特徵是:蒸發段玻璃管的迎光面為透光玻璃管,蒸發段玻璃管的背光面縱向複合有大於等於一半管面的吸熱膜,蒸發段玻璃管一端玻璃封接,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蒸發段為限壓玻璃管封頭,限壓玻璃管封頭或為平面,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有保溫玻璃管頭,冷凝段玻璃管與蒸發段玻璃管通過焊接密封連接,冷凝段玻璃管設有相變傳熱介質充注嘴,蒸發段玻璃管通過帶有消氣劑的支撐彈卡套裝於尾部設有排氣嘴的外玻璃罩管內,外玻璃罩管上設有聚光透鏡,聚光透鏡為菲聶耳透鏡、或為凸透鏡;菲聶耳透鏡、凸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管壁上,其面積大於等於一半外玻璃罩管管面,或菲聶耳透鏡、凸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直徑與平行弦之間玻璃管壁的凸透鏡玻璃條壁上;外玻璃罩管的管口與蒸發段玻璃管玻璃環形焊接,對外玻璃罩管與蒸發段玻璃管的夾層抽真空後玻璃封接排氣嘴,蒸發消氣劑;外玻璃罩管對應的內玻璃管為蒸發段,外玻璃罩管外的管為冷凝段;通過相變傳熱介質充注嘴對全玻璃熱管充注相變傳熱介質,真空處理後,封閉相變傳熱介質充注嘴。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吸熱膜為在蒸發段玻璃管的迎面依次鍍有的減反層、吸熱層、反射層。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蒸發段玻璃管背光面外管壁上設有反光鏡,或外玻璃罩管背光面的內管壁上設有反光鏡,或外玻璃罩管背光面的外管壁上設有反光鏡,或蒸發段玻璃管背光面外管壁上、外玻璃罩管背光面的內管壁上均設有反光鏡,或蒸發段玻璃管背光面外管壁上、外玻璃罩管背光面的內、外管壁上均設有反光鏡。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蒸發段玻璃管之內外表面或經過化學腐蝕乳化處理;外玻璃罩管為低反射玻璃管。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冷凝段玻璃管與蒸發段玻璃管的焊接處設有節流換熱器,節流換熱器其形狀或為冷凝段一側管頭封閉,蒸發段管頭敞開的玻璃管。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冷凝段玻璃管的端頭上設有吸盤。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冷凝段玻璃管的內壁上設有導電膜層,導電膜層與玻璃封接電極電連接,玻璃封接電極與直流電源的負極電連接,直流電源的正極與大地電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有聚光透鏡的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其特徵是: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冷凝段至少由一個散熱腔體組成,形成大的散熱面;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冷凝段為至少兩個管腔同心套裝,端頭相互焊接組成截面為同心環的封閉腔體;或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冷凝段為至少兩個一端封閉的管腔焊接安裝在一管腔上,形成與一管連接的至少兩個散熱管腔體;或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冷凝段為至少一個倒U形管腔焊接安裝在同一管腔上,形成與一管連接的至少兩個散熱管腔體;或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的冷凝段為截面至少包含兩個花瓣形聯腔,與一管腔順滑過渡連接,形成截面至少包含兩個花瓣形聯腔與一管連接的多個散熱管腔體;全玻璃熱管真空集熱管冷凝段複合有散熱翅片。

2014年11月5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被訴決定依據的文本是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於申請日提交的摘要附圖、說明書摘要、說明書附圖第1-3頁,於2014年8月2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第1-8項、說明書第1-4頁;引用對比文件1-5。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5以及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1中限定“蒸發段玻璃管或為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的並列技術方案被對比文件4公開,也不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2-8均引用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徵或者被對比文件1、2或3公開,或者為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備創造性。據此,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2年11月14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

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起訴狀中對對比文件1和4進行了翻譯,翻譯內容夾雜外文單詞,多處語序不通順,無法讀出準確含義,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稱系通過網絡的在線翻譯功能所譯,意在證明被訴決定中的相關翻譯內容不準確。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起訴狀中的翻譯內容的準確性不予認可。

在二審庭審中,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堅持認為被訴決定認定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有誤,除被訴決定認定的4個區別特徵外,還有:(5)本申請熱管集熱管的吸熱膜為縱向符合設置於蒸發段玻璃管背面,且大於等於一半管面,而對比文件1的吸熱膜36全包裹於蒸發段玻璃管外壁;(6)本申請熱管集熱管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蒸發段為限壓玻璃管封頭,限壓玻璃管封頭或為平面,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有保溫玻璃管頭,而對比文件1的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7)對比文件1蒸發段玻璃管的支撐彈卡與本申請結構不同且不帶消氣劑;(8)對比文件1的外玻璃罩管上沒有本申請的聚光透鏡結構;(9)本申請熱管集熱管的相變傳熱介質通過蒸發段玻璃管背面設有吸熱膜的玻璃管內壁直接加熱使其蒸發,傳熱效率高,而對比文件1的相變傳熱介質是通過蒸發段玻璃管前面的吸熱膜吸熱後通過前面的玻璃管壁和毛細膜將熱傳給蒸發段玻璃管內壁上的相變傳熱介質使其蒸發,傳熱效率低;(10)本申請熱管集熱管的外玻璃罩管的管口與蒸發段玻璃管玻璃環形焊接,對外玻璃罩管與蒸發段玻璃管的夾層抽真空後玻璃封接排氣嘴,蒸發消氣劑,對比文件1無此工藝。

上述事實,有本申請、對比文件1-5、被訴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根據當事人的上訴主張,本案二審焦點為本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

2001年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判斷髮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首先要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然後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有哪些區別特徵,進而根據該區別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最後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相應的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參照《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上述區別技術特徵為公知常識;或者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或者為另一份對比文件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且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技術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認定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

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專利複審委員會在以下方面存在程序違法:(1)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即駁回本申請,但是專利複審委員會對這種違反實質審查程序基本原則中的聽證原則的行為並未糾正;(2)專利複審委員會未進行口頭審理;(3)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本申請進行了全面審查,且複審審查週期長達二十個月;(4)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所使用的對比文件1的漢語譯文不準確,篡改了對比文件1的相關內容。但是,原審法院已對上述專利複審程序事項進行了詳細說理,認定的結論亦無不妥。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二審訴訟程序中並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推翻原審判決的認定,本院對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的上述主張的認定同原審判決,不再予以贅述。

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於:(1)支撐架彈卡有消氣劑,蒸發段為限壓玻璃管封頭,限壓玻璃管封頭或為平面;(2)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有保溫玻璃管頭;(3)蒸發段玻璃管的迎光面為透光玻璃管,蒸發段玻璃管的背光面縱向複合有大於等於一半管面的吸熱膜;(4)外玻璃罩管上設有聚光透鏡,聚光透鏡為菲聶耳透鏡;菲聶耳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管壁上,其面積大於等於一半外玻璃照管管面。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被訴決定認定區別技術特徵有誤,但是,其主張對比文件1的“吸熱膜36”是優選技術方案,屬於可以省略的技術特徵;其主張的“本申請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而對比文件蒸發段玻璃管為圓管”的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其中“或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的並列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已在被訴決定中進行了認定;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蒸發段玻璃管E通過支撐彈卡34套裝於尾部設有端口32的玻璃外套管26內,其與本申請權利要求1相關技術特徵的區別在於支撐彈卡是否帶有消氣劑,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已經認定;其主張的對比文件1外玻璃罩管上沒有本申請的聚光透鏡結構,這一區別技術特徵專利複審委員會已經認定;其主張的本申請本申請熱管集熱管的相變傳熱介質通過蒸發段玻璃管背面設有吸熱膜的玻璃管內壁直接加熱使其蒸發,傳熱效率高,在權利要求中並沒有記載;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玻璃外套管26的管口與蒸發段玻璃管E環形焊接,對玻璃外套管26和蒸發段玻璃管E的夾層抽真空後玻璃封接端口32。因此,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主張被訴決定認定區別技術特徵有誤,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於區別特徵(1),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玻璃真空太陽換能熱管,玻璃真空太陽能熱管具有帶消氣劑的金屬支撐彈卡,蒸發段玻璃管端部設有玻璃防爆安全閥,相當於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限壓玻璃封頭,從相關附圖中可以清楚看出該玻璃防爆安全閥封頭為平面。對比文件2已經給出了使用消氣劑以提高真空度,使用限壓封頭防止壓力過大的技術啟示。

對於區別特徵(2),對比文件5公開了一種太陽能真空集熱管,其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有保溫玻璃管頭。對比文件5已經給出為了加強蒸發管段末端的保溫,在蒸發段玻璃管尾部設保溫玻璃管頭的技術啟示。

對於區別特徵(3),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蒸發段玻璃管的表面塗覆吸熱膜,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具體選擇全部塗覆或者部分塗覆。如選擇部分塗覆,由於吸熱膜中通常包括具有反射作用的膜層,將吸熱膜塗覆在蒸發段玻璃管的背光面,從而使未塗覆吸熱膜的迎光面蒸發段玻璃管保持透明,是本領域常規技術選擇,其所帶來的技術效果並非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預料的。

對於區別特徵(4),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玻璃真空太陽換能熱管,公開了外玻璃罩管管面上設有菲聶耳透鏡,從其相關附圖中可以得出透鏡面積等於一半外玻璃罩管管面等技術特徵。上述特徵在對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為增強蒸發段的吸熱效果,與本申請中相關特徵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上述特徵用於對比文件1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還包括“蒸發段玻璃管或為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的並列技術方案。對比文件4公開了太陽能真空管集熱器內玻璃管的截面形狀為表面凹、內面凸的圓拱形溝槽管壁的玻璃管。對比文件4已經公開了採用凹凸的內外表面以加大換熱面積的技術啟示。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還包括“凸透鏡”以及“菲聶耳透鏡/凸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直徑與平行弦之間玻璃管壁的凸透鏡玻璃條壁上”的並列技術方案。凸透鏡是本領域的常用透鏡,將其用於太陽能熱管的聚光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即可想到的;至於設置透鏡的位置,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將透鏡縱向設於外玻璃罩管直徑與平行弦之間玻璃管壁的凸透鏡玻璃條壁上,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並列技術方案也不具備創造性。

由上可知,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或者為公知常識;或者為與對比文件1相關的技術手段;或者為對比文件2、4、5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且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2、4、5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技術特徵在本申請中為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可以認定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進而得出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本申請權利要求1整體上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創造性。

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均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2-8的附加技術特徵相對於對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均不具備創造性。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在二審上訴理由中對此並未再進一步主張,本院對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認定的相關內容予以確認,並不再予以贅述。環能海臣公司、徐寶安請求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賠償精神損失1000萬元以及經濟損失100億元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亦非被訴決定合法性審查範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徐寶安、環能海臣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由徐寶安、北京環能海臣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孔慶兵

審 判 員 吳 斌

審 判 員 亓 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倪

判決書來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經查詢這個發明人此前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等都有過專利相關的訴訟糾紛,索賠金額少則1億元,多則1000億......(有興趣的關注公眾號:北京高沃知識產權,回覆“索賠大王”查看相關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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