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企業辭退,辭退的補償是按企業投入,還是按員工的應發工資計算?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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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員工被企業辭退,需要補償員工,那麼補償的標準是按員工的離職前一年的平均工資額進行補償的,既不是企業對員工全部投入,也不是扣除費用後的實得工資。這在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的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 具體如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是否按實際工資來計算,有以下法律依據。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綜合起來說,員工在被企業辭退時,辭退的補償是按員工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進行補償的,一般來說無需扣除各種五險一金的,除非工資額平均後還超過當地年職工平均工次的三倍才會進行扣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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