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怎樣追討工程欠款

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怎樣追討工程欠款

拖欠工程款在實踐是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瞭解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對追討工程欠款十分有幫助。那麼,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是什麼,怎樣追討工程欠款?

產生工程款拖欠和工程款久欠不決的主要原因

(一)建築市場供求失衡是拖欠工程款產生的基礎

建築業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生產領域廣闊,在大規模的經濟建設中容納了大量的就業人員。隨著二元經濟結構並軌,在城鄉勞動力市場走向統一的過程中,農村建築隊伍異軍突起,全國建築業勞務隊伍迅速擴大出現嚴重膨脹,行業規模超量發展、組織結構不合理,導致生產能力明顯過剩。此外,改革開放以來,大規模建設的投資主體、資金來源、投資方式、融資渠道等都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在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中,國家財政部分已由主體地位下降到不足10%,但人們對發展的要求又遠遠高於現有的投資能力,使得資金不足的問題更顯突出,尤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普遍缺乏,其項目投資70%來源於銀行貸款,絕大多數工程項目資金到不了位。建築施工隊伍增長遠大於建設工程項目數量的增長,而建設投資又遠跟不上建設項目數量的發展,導致建築市場激烈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為了生存,施工企業飢不擇食,面對墊資、壓價,明知陷阱也往裡跳,由此又使得建築市場中的業主們受利益驅動,萌發了“不欠白不欠”的不健康心態,導致市場主體——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不平等交易。

(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風的根本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和法制經濟,社會運行的基礎之一就是信用體系。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充分,信用法規不健全,信用檔案、信用徵信、工程擔保等一系列信用制度遠未建立,往往由於守信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收益和相應的鼓勵,失信者得到了不應得到的收益甚至暴利而沒有受到應有的譴責和處罰,客觀上形成了對市場行為的不良誘導。從建設單位情況看,信用意識普遍淡漠,信用缺失行為盛行。有的建設單位不按照基建程序辦事,在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超投資申報項目,無資金先上項目,減少資金上大項目,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給工程項目留下很大的資金缺口。有的建設項目投資者受利益驅動,把拖欠工程款作為一種經營手段、生財之道,不講信用、不守合同,就是有錢也理直氣壯地拖欠工程款。從施工隊伍情況看,建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建築企業普遍缺乏信用風險防範意識,對被拖欠的應收賬款視而不見,只滿足於能夠攬到工程,因此在承攬工程中往往忽視信用風險,上當受騙。

(三)行業市場法制環境不完善是拖欠工程款成風的關鍵

隨著建築業發展和投資主體多元化,我國建築市場的主導已經由過去施工企業轉變為建設單位,但是有關法規相對滯後,很難約束建設單位的行為。如《建築法》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履行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卻缺少對工程竣工決算的期限、方式等規定和業主違約責任條款,使施工合同有關條款的訂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糾紛難以判定,造成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又如《招投標法》雖出臺已久,但尚無實施辦法,嚴格操作仍有困難。再如我國《刑法》缺少對惡意拖欠造成嚴重後果的債務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致使惡意拖欠行為一再得逞。

對於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已經出臺的一系列建築市場法規,有法不依、監控不嚴、執法力度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近年來,面對開發商的惡意欠款,施工企業紛紛拿起法律武器,可結果往往“贏官司難,勝了官司執行更難”。這種情況在農民工依法起訴企業欠薪案件中也屢見不鮮,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最終得不到法律的維護,使得不守信者更加有恃無恐。

簡言之,一方面市場主體為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場監管不力,對有悖規則的市場行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約。多年來這種“民不究法不辦”的狀態,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現象在建築市場愈演愈烈。

(四)政府拖欠行為是治理拖欠問題的主要障礙

目前我國建築業項目法人體制不健全,建設項目法人對項目及資金的籌劃、建設實施、生產經營的責任和投資風險責任並未得到完全落實,對建設項目法人行為缺乏必要的約束。特別是政府工程“投資、建設、監管、使用”一體化,政府的市場行為幾乎不受任何制約,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資金不落實或存在大量資金缺口的情況下,依仗權力進行項目建設導致拖欠款。由於對政府工程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和約束,加之建築企業與政府之間沒有建立平等的市場主體關係,無論資金是否到位,企業都要把工程當作政治任務完成,墊資也得幹,結果多數建設項目都有大量的拖欠款產生。政府拖欠工程款給施工企業造成的危害絕不僅僅在於拖欠數額本身,還在於助長了建築市場拖欠之風蔓延,增加了治理的難度,尤其使政府治理拖欠的重拳難出,重錘難下。

如何追討欠款

1、與欠款人進行協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無論是發包人欠款,還是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欠款,他們都有各種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質量有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攜款潛逃、發包人拒不結算、拒不驗收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

在欠款人比較強勢的情況下,被欠款人一般都會主動與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進行協商解決,爭取能夠達成還款協議。被欠款人為儘快能夠拿到工程款,往往會做出較大的讓步,只要不虧本甚至少虧本的情況下,都可以達成協議,但即便這樣,欠款人也不一定會領情,多數情況下,欠款人希望達到的目的是能不給就不給、能拖就拖。因此,實踐中,協商解決有時無法起到作用。

2、找追債公司幫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況下,部分被欠款人選擇請求追債公司的幫助,來協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本身追債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問題。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追債公司一直遊離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在追債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其從事的追債行為,很難保證其完全合法。

部分被欠款人通過這種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僅沒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債公司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牢獄之災。因此,找追債公司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利用好了,那麼會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將自己割傷。

追債公司在追債過程中,可能會通過以下方法,(1)心理施壓法,即追債公司想辦法搞到欠款人的電話、住處,然後時常打電話“問候”或不時登門“拜訪”欠款人,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2)粘著不放法,即追債公司粘著欠款人不放,不管欠款人走到什麼地方,都堅決跟著,直至還款為止;(3)貼身跟蹤法,此法與粘著不放法基本一致,但性質不同,前者是公開的跟蹤,後者則存在一定的隱蔽性,更能讓欠款人感到心理壓力;(4)七寸打擊法,即追債公司通過對欠款人的背景進行調查,包括社會關係、有無償還能力,然後通過走訪、調查相關人員,尋找欠債者的弱點,找到弱點後,對症下藥。以上四種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違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權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追債公司的行為情節把握不準,達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那麼則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等。若追債公司行為構成了犯罪,那麼被欠款人作為追債公司的委託人,在刑事案件中則是主謀,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主犯還要從重處罰。

3、法律途徑

所謂法律途徑,無非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之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業,特別是在個人借用或掛靠資質的情況下,由於經濟實力有限,一般不願意選擇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過訴訟方式太複雜,而且時間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之後,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則還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要以來時間拖的會更久,這就為欠款人逃債、轉移財產的爭得了時間。

如果欠款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一些欠款人在為了將欠款及時追回,又不想通過的訴訟方式時,則會選擇非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

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而言,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討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時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在這種情況下,欠款雙方很容易達成和解,然後簽署和解協議。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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