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婚姻不成,彩礼退还 但是,这种形式给女方的钱,不退

近些年,关于彩礼方面的讨论越来越多。更多的是,彩礼呈现出一种越来越多的趋势,让很多父母都感慨压力巨大。像什么“万紫千红一片绿,一动不动”、论“斤”称的彩礼等。然而,婚姻并非儿戏,最终两个人没有走到一起,彩礼也都乖乖的退还了。但是,有这样一种形式送给女方的钱,法院是不支持退还的。

典型案例:婚姻不成,彩礼退还 但是,这种形式给女方的钱,不退

蔡某、胡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没过多久两人就谈婚论嫁。过了两三个月之后,胡某依照习俗去蔡某家“看家为凭”(女方第一次到男方家与男方家长见面),蔡某家依照习俗分别支付胡某10000元、胡某母亲5000元、胡某弟弟1000元、胡某两舅母各500元,共计17000元。

在恋爱期间,蔡某先后六次用微信发红包或转账方式送给胡某1853.3元,用微信红包发送给胡某母亲200元。

本以为结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不想因为相处时间不长,慢慢才发现相处不来,于是决定分手,两人的“婚约”最终作罢,没有如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典型案例:婚姻不成,彩礼退还 但是,这种形式给女方的钱,不退

但是蔡某认为,自家给胡某的见面礼是为了结婚给的,属于彩礼,胡某既然不跟自己结婚那么应当返还,两人没有达成一致,于是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微信发的红包。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蔡某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赠予了胡某和其亲友财物,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关系,那么由于蔡某赠予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两人没有登记结婚),胡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蔡某,至于蔡某发送给胡某、胡某母亲的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属于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典型案例:婚姻不成,彩礼退还 但是,这种形式给女方的钱,不退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蔡某返还彩礼款17000元。

典型案例:婚姻不成,彩礼退还 但是,这种形式给女方的钱,不退

律所提示: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 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 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7、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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