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是魔鬼,可惜,很多人忍不住衝動,還是成爲了魔鬼

寶馬和電動車發生剮蹭,本來是屁大點的交通事故,可是,雙方動了手。動手就動手了吧,畢竟誰都不是喬峰,沒有降龍十八掌,能讓人一招斃命,結果呢,一方還掏了刀。這下好了,裝逼不成,反被切了。失手掉刀,被對手撿到,擦擦幾刀,瞬間斃命。

怎麼定性?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正當防衛?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全部規定,換成大白話就是,如果有人正在侵犯你,你可以採取措施制止對方的侵犯行為,對此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採取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屬於防衛過當,仍要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又來但是),如果對方侵犯你的行為屬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那你就啥也不用想了,放心大膽的回擊吧,即便把對方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

防衛過當典型的案例就是,有人正在偷你的錢包,你反手就是一刀,把人捅死了,這屬於明顯的防衛過當,要承擔部分責任。因為,人家就是謀財,又沒帶凶器,罪不至死,你何至於直接就把人捅死。

回到本案中,這個身手敏捷、快速撿刀的白衣男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對方從車裡拿了一把刀出來,直撲白衣男子,並砍了好幾下,屬於明顯的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白衣男子趁其刀落之際,快速搶刀,並揮刀反擊,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至此毫無爭議。

其次,在對方被白衣男子砍倒在地,失去反擊能力後,白衣男子仍緊追不捨,連砍數刀,這後續的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估計爭議較大。

理論上講,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很明確,即只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當對方失去反擊能力,不法侵害行為停止時,白衣男子如果此時法律上身,應立即停止追趕,保持行為上的正當性。可惜,人不是機械的法條,此時荷爾蒙已然爆發,手裡那把刀沒能停住,又補了幾刀。

這後補的幾刀,到底算什麼?這成心是考驗法律狗。

如果將其定性成是防衛過當,甚至是防衛結束後的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估計群眾該憤怒了。明明是寶馬車有錯在先,開到了自行車道上,幾個紋身男仗著人多,先動的手,還先動的刀,最後這個防衛的人怎麼反而有罪了,是不是你們跟黑澀會有一腿?

如果定性成是正當防衛,這後補的幾刀,又怎麼解釋?

其實,很好解釋。

1、紋身男好幾個幫兇,同時在對白衣男子實施不法侵害,你怎麼能確定所有人的不法侵害都已經停止了呢?別的幫兇可是一刀沒挨,胳膊腿都健全著呢,哪怕是對你擼一個拳頭,吐一個口水,那也是不法侵害,至少有潛在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法侵害並沒有停止。

2、只要不法侵害沒有停止,正在進行,則好解釋了,根據上面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於正在行兇的不法侵害,防衛人可以無限防衛,也即,即便把人乾死了,也不用承擔責任。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讓受害人在緊急情況下自救。如果敵動我才能動,敵不動則我也不能動,那不是正當防衛,那是傻帽加弱智。人家都掏刀子了,難道你等著被人家砍?所以,對於這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的正當防衛,司法應當寬容正當防衛人在防衛時的必要荷爾蒙衝動,畢竟人不是機械的法條,也不是機器,不是摁個開關說停就能停的。

反正不管怎麼說,我是站在了人民群眾這邊。

最後說一句,在天網加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有機會當了一把福爾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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