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地址:西安市小寨東路126號百隆廣場A座15D

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借名存款,不智之至

案情:

甲男和乙女原系男女朋友關係,2008年4月5日,甲男將其辛苦積攢的20萬元現金存於其“準岳父”乙父之名下,因乙父在某單位擔任重要領導職務,據說將錢存於其名下利息比一般人在銀行存款利息高很多。甲男以現金形式將款交於乙父,由乙父將該款存於其名下,甲男交款時乙父未出具任何憑證。2008年8月5日甲男和乙女登記結婚,婚後夫妻買房時,乙父資助雙方10萬元,連同雙方婚前甲男存於其名下的20萬元共計3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直接轉至甲男賬戶。2010年10月,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欲協議離婚,乙女提出,離婚可以,但甲男須將借其父的30萬元錢還給其父。甲男認為,其中20萬元系其婚前財產,只是借乙女之父的名義存款而已,該款應屬於其個人財產,不應返還乙父。乙女堅持認為20萬元也是借其父的錢,甲男必須償還。因雙方分歧較大,協議離婚未果,甲男無奈只好提起離婚之訴。

簡析:

1.乙女是否有權要求甲男償還20萬元“借款”?

本案中,乙女無權要求甲男向其父償還“借款”。

一方面,即使借貸關係成立,該“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應為甲男和乙父,乙女並非該合同的當事人,當然不享有合同權利,無權行使該合同項下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權要求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甲男向其父償還“借款”。在程序方面,法院亦不予受理乙女在其離婚訴訟中要求甲男向其父償還借款的請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有乙父才是該“借款合同”的“權利人”,只有其才有權要求“債務人”甲男償還“借款”。

另一方面,甲男向乙父“借款”時,其與乙女已結婚,且該款用於夫妻購房。可見,甲男與乙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在雙方離婚時依法應由甲男和乙女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乙女對其應當承擔連帶償還義務的債務無權要求甲男一人償還。

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依法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應雙方共同償還

2.甲男應否向乙父返還20萬元“借款”?

本案中,甲男應否返還20萬元於乙父,應正確認定該款的權利歸屬和甲男與乙父之間是否成立“借貸關係”。

據案情可知,該款系甲男婚前所得,依法應屬於其個人財產無疑。但問題在於,其將該款以現金形式交於乙父並存於乙父名下時,該款即為乙父佔有,而根據貨幣“佔有即所有”的特性,該存款即視為乙父所有。當然,如甲男於交款時由乙父出具憑證,說明該款系甲男借其名義所存,則當爭議發生時甲男可以此為據主張該款系其所有。事實上,甲男將款交於乙父時,乙父並未出具任何憑證,如此,乙父名下的該20萬元存款只能視為乙父所有。

如此,是否意味著甲男必須要返還這20萬元呢?也不盡然,關鍵在於乙父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事實上,乙父將30萬元轉入甲男賬戶時,甲男亦未出具任何借款憑證。如乙父訴至法院要求甲男還款,則其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該筆款項系借款,其訴訟請求才能獲得法院支持。據案情可知,甲男並未出具借款憑證,而乙父至多隻能提供一份銀行轉賬憑單,但僅憑一份銀行轉賬憑單並不足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此時,甲男雖無證據證明該款系其所有,但其可以主張轉賬的30萬元系乙父對其夫妻購房的出資。

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如出資方沒有明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據此,在甲男與乙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乙父為雙方買房出資,且未明確表示該出資只贈與乙女一人,故應視為對甲男和乙女雙方的贈與。甲男完全可以根據本規定主張該款系“贈與”而非“借貸”,而此時作為原告的乙父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法院當然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故依法應由乙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當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乙父訴訟請求時,甲男自不必承擔向其償還20萬元“借款”的法律責任,此時,甲男的權益在客觀上就得以一定程度的維護。之所以說是“一定程度的維護”,是因為法院認定為贈與,則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乙女可主張分割房屋。如此,甲方婚前的20萬元就因為轉化為房屋價值的一部分而被乙女分割。所以,借他人名義存自己的款,風險是無處不在的!

此外,在訴訟程序方面,乙父如起訴甲男“還款”,因該“債務”系甲男與乙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故乙女依法應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乙女對該“債務”認可,而甲男不認可,根據證據規則,此時仍需作為原告的乙父舉證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如其舉證不能,法院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則甲男仍無須“還款”。

綜上,乙女在離婚時無權要求甲男向其父償還“借款”,甲男亦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採取適當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維護其合法財產權益。

借名存款——一個看似聰明的不智之舉

借名存款、借名買房、借名買車者,往往都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