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7〕1號

當事人:驕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驕龍資產),住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233號中信廣場61樓05房。

王宇涵,女,1986年6月出生,住址:廣州市番禺區。時任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驕龍資產操縱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汽集團)股票價格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驕龍資產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驕龍資產控制使用6個資產管理產品賬戶

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驕龍資產控制使用“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1號資產管理計劃”、“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2號資產管理計劃”、“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3號資產管理計劃”、“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68號資產管理計劃”、“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銀行-中信建投金星一號資產管理計劃”、“中信建投基金-浙商銀行-中信建投浦江之星資產管理計劃”等6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驕龍賬戶組)。上述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顧問為驕龍資產,交易資金來源於驕龍資產通過上述資產管理產品募集的資金;驕龍資產及其時任股東也分別出資參與認購上述有關資產管理產品。驕龍賬戶組由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宇涵負責投資決策,確定交易股票品種、數量和買賣方向,王宇涵本人參與部分下單操作,賬戶組下單記錄中部分交易地址與驕龍資產辦公現場及王宇涵使用電腦相匹配。

驕龍資產操縱“廣汽集團”股票價格情況

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的6個交易日的臨近尾市收盤時段,驕龍賬戶組以高於申報前市場最新成交價的委託價格大量申報買入“廣汽集團”股票,影響該股當日收盤價。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6月18日14:47:15至14:59:54,驕龍賬戶組分28筆以均價17.93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1.59%,委託買入數量1,405,000股,動用資金25,168,750元,實際成交1,238,145股;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27.8%,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33.6%,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17.96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漲幅1.76%。

2015年7月27日14:52:53至14:59:48,驕龍賬戶組分15筆以均價18.59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4.73%,委託買入數量2,775,400股,動用資金52,121,070元,實際成交2,668,162股;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54.3%,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72.3%,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18.94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上漲6.70%。

2015年7月30日14:57:23至14:59:53,驕龍賬戶組分7筆以均價19.04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3.65%,委託買入數量1,361,600股,動用資金25,930,920元,並全部成交;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71.6%,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78.1%,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18.96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上漲3.21%。

2015年8月3日14:51:55至14:59:52,驕龍賬戶組分18筆以均價17.66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2.19%,委託買入數量1,800,200股,動用資金32,431,700元,成交數量1,702,664股;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65.7%,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73.4%,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17.74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上漲2.66%。

2016年2月25日14:45:06至14:59:59,驕龍賬戶組分62筆以均價19.45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前一刻市場成交價0.78%,委託買入數量264,600股,動用資金5,176,793元,成交數量207,600股;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39.4%,成交量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49.1%,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19.69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上漲2.02%。

2016年5月13日14:54:34至14:59:53,驕龍賬戶組分28筆以均價23.59元申報買入,申報均價高於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0.38%,委託買入數量519,200股,動用資金12,268,856元,上述委託均未成交;賬戶組委託買入數量佔同時段市場申報買入量的52.9%,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為23.96元,較賬戶組申報起始前一刻市場成交價上漲1.96%。

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宇涵在詢問筆錄中承認,驕龍資產賬戶組上述交易行為是在市場下跌行情下,通過尾市大量買入,拉昇廣汽集團股票價格,減少產品淨值壓力。

綜上,驕龍資產於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的6個交易日,控制使用驕龍賬戶組,在尾市交易期間,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入,故意拉抬“廣汽集團”股價,影響當日“廣汽集團”股票的收盤價。驕龍資產在實施上述交易過程中,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維持其所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淨值以及避免穿倉風險的意圖。由於本案不存在拉抬後反向賣出股票,故未認定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涉案賬戶開戶資料及委託交易流水資料、資產管理合同、產品認購回單、驕龍資產提供的情況說明和資料、證券交易有關統計數據、相關電腦硬件信息、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驕龍資產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宇涵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局擬對相關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驕龍資產處以300萬元罰款;

二、對王宇涵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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