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兩年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繼承遺產兩年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1984年鄧軍和其父母板磚燒窯在修建了三間平房。當時鄧飛已成家立業另有新居,鄧雪、鄧雨隨父母居住,後出嫁。1991年王歡帶著10歲的的女兒呂楓嫁給鄧軍並與其共同生活。當時進行了分家,鄧軍的父母住一間房屋,鄧軍與其妻子王歡、繼女呂楓住兩間房屋。2003年7月,鄧軍父母相繼去世,同年12月,鄧軍自縊身亡,呂楓及其家人對其進行了安葬。留下的房屋由王歡、呂楓管理、使用。後因王歡外出打工,呂楓出嫁,上述房屋交給鄧雨管理和居住。2015年王歡回家要求收回房屋,經村民委員會調解,王歡與鄧雨丈夫陳雷達成調解協議:陳雷自願於2015年9月18日將田土和房子歸還給王歡,由王歡補償給陳雷田土、房子管理費2.3萬元。雙方履行完協議後,鄧飛、鄧雪找王歡評理,說該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遺產,都應享有權利,雙方為此發生爭吵打鬧。王歡、呂楓認為鄧軍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一間雖系其父母的遺產,鄧飛、鄧雪、鄧雨同為子女,享有繼承權,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繼承的時效為2年,目前,上述三人主張遺產繼承已超過訴訟時效,應視為放棄了繼承權。請求法院判令鄧飛、鄧雪、鄧雨對其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屋一間沒有繼承權,該繼承權應由呂楓、王歡享有,鄧飛、鄧雪、鄧雨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鄧飛、鄧雪、鄧雨認為,王歡、呂楓所述的三間房屋系家庭成員六人共同出資出力修建,系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應先由六人平均分割後再談父母份額的繼承問題,故上述三間房屋均有爭議。王歡、呂楓雖系鄧軍遺產的繼承人,但遺棄了鄧軍,其繼承權理應喪失。王歡、呂楓訴稱鄧飛、鄧鄧雪、鄧雨繼承遺產超過訴訟時效,應視為放棄繼承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王歡、呂呂楓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的關鍵在於繼承權被侵犯的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況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方式是要明確表示放棄,否則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視為共同共有。繼承權刻紛提起訴設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其計算,但是,自繼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原告只對鄧軍生前居住的一間房屋的繼承權提出訴訟,並且只要求判決三被告對該房屋沒有繼承權,三被告並未對繼承其他房間提出反訴,本案就只對三被告對鄧軍居住的房間是否喪失繼承權進行審理。原告以三被告之在2年期限限內未主張繼承遺產權利為由,認為三被告放棄繼承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錯誤理解了放棄繼承的方式,放棄繼承要由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否則接受繼承,2年的訴訟時效也是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本的繼承人自知道王歡回未要房屋並且簽訂調解協議開始才知道自己的繼承侵犯,因此被侵犯的時間應為2015年9月,並未超過繼承的訴訟時效,原告以此為要求法院確認三被告沒有繼承權不能成立,故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繼承遺產兩年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趙霞律師,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離婚糾紛、遺產繼承訴訟首席律師,婚姻家庭業務部主任律師,朝陽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委員會委員,《中國商報法治週刊》特聘法律顧問,《法制日報》社《法律與新聞》雜誌社撰稿律師,《法律與生活》特聘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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