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確立過程“一波三折”。經歷了初創、廢除、確立這樣三個艱難曲折的階段: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1)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初創

美國所得稅法律制度承襲自英國,建國後有80多年未徵個人所得稅。美國財政收入來源主要是關稅、消費稅。南北戰爭爆發後,為了籌措戰爭經費,1862年7月,第一部《聯邦所得稅法》頒佈。該法採用綜合界定收入所得,年所得超過600美元以上,按3%稅率徵收;對年所得額超過1萬美元以上者,稅率提高到5%。1864年,所得稅法進行了若干修正,稅率大幅提高。規定年所得在6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間者,按5%的稅率繳稅;年所得超過5000美元者,則須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從而使所得稅一定意義上具有累進性。稅率的提高,也為美國的戰爭軍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1862-1864年內戰期間,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了550萬美元,其中個人所得稅功不可沒,而這也最終促成了美國的統一。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2)個人所得稅被暫時廢除

美國個人所得稅,起於戰爭,也終於戰爭。南北戰爭結束後,反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佔了上風。內戰結束後,美國一些反對政府所得稅政策的勢力,一直以徵收個人所得稅違反聯邦憲法為由,起訴取消個人所得稅。最終在個人所得稅法運行十年後,在貴族地主階級的反對下,1872年廢止了所得稅的有關法律規定。此時,法定主要稅種為消費稅和財產稅。自此,所得稅成為政治敏感話題,以致在1872年之後的20多年無人討論所得稅的問題。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3)個人所得稅的最終確立

20年後的1892年,美國工業化革命全面展開,以關稅、消費稅為主體的美國稅制己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鉅變。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人群中的貧富兩極分化十分嚴重,美國公眾對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缺乏調控公平的功能提出批評。有關所得稅的觀念和提案再度出現。這次對所得稅的提議,不再是戰爭急需的產物,而是經濟社會的必然需求。美國國會曾經在1894年通過了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案,但最高法院1895年對該法案進行了違憲審查,最後對法案做出違憲判決。這就意味著剛剛通過一年的個人所得稅法案夭折。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澆滅民眾改革稅制、開徵個人所得稅的熱情之火,越來越多的美國民眾開始為了開徵個人所得稅而不懈努力。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創設歷程

憲法修正案在通過過程中遇到了重重阻礙。1894年的個人所得稅法案被廢除後,從1895-1909年間,民主黨和共和黨連續向國會提出了33種不同的所得稅修正案,雖所有提案最終都未獲得通過,但反映了個人所得稅法的通過己經深入人心。反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治派別,主要的依據是徵收所得稅違反憲法。而且美國的政治體制比較特殊,一旦涉及到憲法的修訂,必須要聯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協調行動才能達成。因此,雖然1910年國會又一次通過了所得稅修正案,但它在各州立法會中卻命運迥異。1910年9個州投票通過此案,5個州反對。而且非常重要的紐約州否決,這具有很大的樣本作用,對其他州有很大影響。於是所得稅修正案上升到憲法層次再次遇阻。1910年所得稅修正案雖然失敗,但當時美國的進步運動如火如荼,民眾對國內政客操縱立法、壟斷橫行的現象深惡痛絕。而開徵個人所得稅的法案恰恰是反對壟斷、公平分配、公正立法的標誌性事件,美國國內呼聲很高。社會的需求給各州的立法會議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州,紐約州曾經是反對所得稅憲法修正案的急先鋒,隨著它的轉變,支持徵收所得稅,美國其餘的州最終全部通過這一所得稅修正案。

1913年,美國1913年進行了第16次修憲,修憲的本意是為了通過懷俄明州併入美國的法案,但這次修憲卻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法案搭了便車。1913年2月25口,《聯邦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正式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國會有徵所得稅之權力,而不問其來源,也不必考慮人口普查或調查的數據”。第16條修正案結束了在所得稅問題上的違反上位法的窘境,更重要的是,從此美國國會的立法權延伸到所得稅領域,可以對各類所得徵稅擁有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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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底,美國國會在威爾遜總統的大力支持下,美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終於獲得通過,美國聯邦政府徵收個人所得稅終於名正言順,有了法律保障。這一法案的通過,標誌著美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最終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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